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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2016]7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11-29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财务快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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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2017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简称月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法规制度,财政部制定了2017年国有企业月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2017年国有企业月报包括报表封面、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企业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企业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制范围涵盖全部国有企业。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报,国有企业母公司下属单户企业的行业分类,按照单户企业的实际所属行业填报。
  (二)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报送单位)的月报统计范围和口径应与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一致,不得随意变更。除破产、关闭、歇业等特殊原因外,编报月报的企业户数不得随意改变。财务关系新列入的企业要及时纳入编报范围。
  (三)企业月报编报数量发生变动时,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快报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各级财政部门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的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有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剔除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
  二、上报内容
  (一)各中央部门除编制当月汇总数据外,应同时编制所属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教育部、农业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贸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民航局、高检院、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文化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文物局、商务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青团中央、中国文联等25个中央部门除编制当月汇总数据外,还应同时编制所属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分户数据(一级企业合并数据)。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填报《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指标数据核对表》,经确认后与月报一并报送。
  (三)各报送单位应及时、准确报送企业月报汇总及分户数据;同时,要加强企业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和分析,每月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编制要求
  (一)及时报送月报数据。各报送单位应做好月报数据的核对工作,确保企业月报数据的全面、准确,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二)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采取单机版方式报送。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报送单位依照财务和产权关系分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报送月报,同时要健全考核机制,提高企业月报报送速度和质量。
  (四)核报基础信息。请各报送单位于2016年12月底前将《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对《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名单并报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五)财政部将对各报送单位报送月报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报送动态信息和分析报告等工作进行核查。
  联系电话:010-68552856  68552882。
  财政部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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