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发[201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4
实施时间: 2016-5-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4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
  (2016年5月4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和实施“五大规划”战略、重点产业,切实加强发展环境问题整治,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进一步释放全省发展活力,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
  1.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定期检验,取消的要落实到位。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除确有必要保留的外,属于省内立法的一律通过建议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取消;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全面清理规范中介组织、协会、事业单位等实质性审批权,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中介服务清单,编制省市县区行政权力标准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不许收费。哈尔滨新区要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省编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工商局、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单位配合;市、县级政府)
  2.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相同材料;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3.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县级以上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各界监督。省、市、县三级共有权力要明确使用权力和责任对等主体,不能重复交叉,行政审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对于已下放的权力,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只需要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质监、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冠省名的不合理限制,充分释放市场主体名称资源。在全省试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适时推进“证照分离”。(省工商局牵头,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配合;市、县级政府)
  5.加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各级政府部门要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高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加快市(地)级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市、县实体服务大厅的指导,使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提高政务工作质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6.完善升级实体服务大厅功能。要加快实体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并向基层延伸,推动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驻,要将水务、电力、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一并纳入。实体服务大厅要优化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机制,整合办事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更人性化更优质的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7.重大项目要超前谋划,靠前服务,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推动,采取定期联合审批等方式办理。(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配合;市、县级政府)
  8.加强窗口单位管理,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企业和群众的窗口单位要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图。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监察厅、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县级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9.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政府)
  10.严禁滥收费和征收“过头税”。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里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省财政厅牵头,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监管局配合;市、县级政府)
  三、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11.加强对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省发改委牵头,省纪委、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住建厅、省物价监管局、省金融办及通信管理、电力监管、银监机构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12.全面推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医疗、教育、公共网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公共资源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配置。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拢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牵头,省监察厅、省财政厅配合;市、县级政府)
  四、深入推进法治建设
  13.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依法处理问题、化解矛盾,遇事不能简单“摆平”“搞定”。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妨碍司法公正。对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有据可查。(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14.加强制度建设,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起草立法草案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权责对等原则,并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设定行政许可。人大相关委员会和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查把关。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及时修改、废止或暂停实施。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设定权限范围之外内容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政府)
  15.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随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留案备查,严防腐败。推进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工作,行政执法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整合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市、县级整合工商、质监、食药监等机构,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加快推进城管领域、文化领域、商务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惩处。完善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管辖权限,避免重复交叉执法。严格控制行政执法部门到企业检查。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监察机关要严格问责。(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市、县级政府)
  16.环保、工商、税务、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决定,3日内要向当地市委、市政府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司法机关查封企业财务账册,3日内要向当地市委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抽样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跟踪服务。如发现故意刁难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责到底,绝不姑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17.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对在以往打击盗窃企业、哄抢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解除职务,按失职、渎职给予严格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金融办及银监机构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18.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都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外来企业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指定异地法院管辖案件。(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19.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因一个人犯罪,搞垮整个企业。对因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导致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司法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20.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特别是深化基层依法治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把法治建立在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之上。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2016年年底前必须清理完毕。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理。(省委政法委牵头,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省信访局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五、注重大力加强诚信建设
  21.各地各部门招商引资时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对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方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要严肃问责,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对过去违法违规许愿承诺的,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处理。(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22.强化企业和社会诚信建设。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偷逃贷款、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快建成使用,建立完整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库,及时公布和更新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诚实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力度。依据《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省工商局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市、县级政府)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
  23.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人员依法依纪从严从快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构建省、市、县联动、畅通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分级投诉、分级解决。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关线索送同级纪委查处。强化和完善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职能,进一步充实办案人员力量,省政府秘书长兼任投诉中心主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办公。开展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对全省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尤其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加大查办案件结果的督办落实力度。各市、县都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遭遇的不公和委屈有人管。(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联配合;市、县级政府)
  24.严厉查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彻底打消投诉主体“一把赢,把把输”的顾虑。对于企业投诉打击报复、恶意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市、县级党委)
  七、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
  25.教育引导干部转变思想工作观念。坚持教育为先、思想引导为先,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牵动,引导各级干部端正理念,充分认识发展环境对于黑龙江振兴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查找思想和工作差距,做全省优化发展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要教育引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破除因循守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增强服务经济发展责任心,急企业之所急,真心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要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聚焦,正确认识严格执法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服务企业发展,不能以公权之名谋取个人私利,坚决杜绝特权思想、本位主义。要教育引导干部诚信践诺,树立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答应的事情只要合法合规就要办到,保持政策、规划的连续性,杜绝决策办事的随意性,不能一任领导一个令。要教育引导干部提升行政能力,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尤其是提升市场化意识和改革创新能力,提高干部整体素质,更好适应岗位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省委组织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26.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要注重与企业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多为企业办实事。坚决落实“马上办”要求,强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对面对各类经济困难和挑战心安理得、束手无策者,对深化改革消极对待、拖延抵触者,对民生困难漠视躲避、无动于衷者,对区域发展不敢担当、懈怠无为者,对营造区域内优良发展环境失职失控、影响恶劣者等等,都要严厉查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严格落实优化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工作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未落实到位,并对营造优良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从严问责。对诬告他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27.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省纪委牵头,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社厅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28.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重点抓好对省、市、县经济杠杆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考核。开展企业满意度测评,听取服务对象和辖区投资者的意见。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改善发展环境社会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较低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实行问责。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省委专项巡视,对涉企关键行业、部门进行重点巡视,形成高压震慑。对发现的问题,要逐级进行处理,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该处分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省委组织部牵头,省纪委、省直机关工委、省统计局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
  29.成立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省委和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省委常委和副省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财经办(改革办)。各市(地)、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和推进落实机构,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
  30.在全省实行主要负责人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制。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是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市(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当地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市(地)、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亲自抓若干件影响当地发展环境的具体人和事,并向社会公开。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垂直管理系统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同时,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共同整治的原则,形成发展环境整治合力。本地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肃问责并给予通报。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地方和单位,既要追究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也要追究所在市、县分管负责人责任,还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委、省政府重点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偏袒护短、治理不严的严肃问责,并在全省通报。对发展环境恶劣,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方和部门,从严问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市、县级党委)
  31.突出“关键岗位”“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要将征收、拆迁、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环境评价、产权交易、消防安全、司法裁量等方面掌握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权力运行的岗位,作为发展环境“关键岗位”重点整治。要把直接为群众、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职人员和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科、所、队长,作为“关键人”从严整治,重点打击吃拿卡要等行为。在打击破坏发展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加大整治积弊陋习的力度,在促发展、促改革上“上热下冷”,在贯彻落实省委决策要求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梗阻”,在涉及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上不讲规则讲“哥们儿义气”,在经济工作中“忽悠”“粗枝大叶”“言而无信”,在对待权力上囿于“官本位”和信奉“有权不用白不用”等等,都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点加以彻底治理。(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监察厅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32.要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总结宣传,树立正确导向,让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创业者、经营者看到发展环境整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成果。开展“龙江民企百强”年度发布工作。定期公开曝光一批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发挥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企业投诉中心配合;市、县级党委和政府)
  33.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社会监督,加大媒体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 冀价政调[2004] 200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