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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7]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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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授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中共辽宁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所监管企业党的领导,强化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2.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拟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依法对市、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六)按规定代表省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省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参与制定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负责编制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八)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
  (九)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强化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议、机要、督办、保密、信息、财务、档案、信息化、政务公开、外事、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综合文字工作,拟订规范委机关工作运转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问题的研究,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所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资计划,拟订所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所监管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和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所监管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
  (四)财务监管处。
  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所监管企业运行和财务动态监测体系,加强所监管企业风险管控,承担降低省属企业资产负债率任务,督促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草案,指导企业对外捐赠。
  (五)产权管理处(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企业国有产权管理、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国有股权减持任务,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动及发债方案,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监督、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六)企业改革处。
  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董事会建设工作,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改革重组方案,承担全省国有企业吸引各类资本任务,拟订或参与拟订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承担归口管理国资委履行多元投资主体企业股东职责有关工作,建立国有企业退出机制,完善配套政策。
  (七)考核分配处。
  拟订所监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建议,拟订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相关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八)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拟订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省属国有资本预决算管理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国有资本预决算建议草案编制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九)煤炭企业管理处。
  对省属煤炭企业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管,审核所监管煤炭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对重大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及分析评价,审核所监管煤炭企业的资本金变动、资产损失核销、产权转让划转处置方案,指导企业对外捐赠,审核所监管煤炭企业财务预决算草案,指导所监管煤炭企业风险管控,督促企业报告重要经营事项和重大风险,组织开展所监管煤炭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拟订省内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亏损补贴指标方案,配合推进所监管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及各项改革等工作。
  (十)监督稽查处。
  拟订监督稽查工作、监事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所监管企业对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线索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拟订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政策,按权限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董事队伍建设、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人才工作、教育培训、离休干部工作,协助管理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领导班子,负责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管理和出国政审工作,承办省属煤炭企业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十二)党委组织部。
  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部分中央驻辽企业的党建工作。
  (十三)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
  负责省国资委对外宣传、新闻、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指导企业精神文化建设,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工会工作和共青团、青年、妇女工作,承担省属企业团工委日常工作。
  (十四)维护稳定工作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负责所监管企业职工群众信访工作,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信访、内保、反恐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信访、维护稳定和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业绩考核,参与所监管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具体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和监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设4个监事会工作办事处,负责监事会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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