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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7]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9
实施时间: 2017-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56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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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9日
  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法项目安排
  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共62部,分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3类: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8部)。
  1。地方性法规(4部,按制定、重新制定、修订、修正排序,下同)。
  (1)《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2)《黑龙江省税收保障条例》(制定,省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厅起草)
  (3)《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重新制定,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起草)
  (4)《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2。省政府规章(4部)。
  (1)《黑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2)《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制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
  (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4)《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重新制定,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二)预备项目(29部)。
  1。地方性法规(19部)。
  (1)《黑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2)《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制定,省质监局起草)
  (3)《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条例》(制定,省农委起草)
  (4)《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5)《黑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黑龙江海事局起草)
  (6)《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条例》(制定,省工商局起草)
  (7)《黑龙江省财政监督条例》(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8)《黑龙江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制定,省国资委起草)
  (9)《黑龙江省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10)《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11)《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重新制定,省旅游发展委起草)
  (12)《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林业厅起草)
  (1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重新制定,省教育厅起草)
  (1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15)《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重新制定,省林业厅起草)
  (16)《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17)《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
  (18)《黑龙江省垦区条例》(修正,省农垦总局起草)
  (19)《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条例》(修正,省森工总局起草)
  2。省政府规章(10部)。
  (1)《黑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制定,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2)《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3)《黑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制定,省信访局起草)
  (4)《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制定,省民政厅起草)
  (5)《黑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制定,省人社厅起草)
  (6)《黑龙江省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7)《黑龙江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8)《黑龙江省不动产登记办法》(制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9)《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10)《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修正,省总工会起草)
  (三)调研项目(25部)。
  1。地方性法规(10部)。
  (1)《黑龙江省价格条例》(制定,省物价监管局起草)
  (2)《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重新制定,省邮政管理局起草)
  (4)《黑龙江省防洪条例》(重新制定,省水利厅起草)
  (5)《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新制定,省住建厅起草)
  (6)《黑龙江省人民防空条例》(重新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7)《黑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
  (8)《黑龙江省草原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9)《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省工信委起草)
  (10)《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修正,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2。省政府规章(15部)。
  (1)《黑龙江省重大事项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省档案局起草)
  (2)《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制定,省财政厅起草)
  (3)《黑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在外人员管理办法》(制定,省商务厅起草)
  (4)《黑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5)《黑龙江省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6)《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重新制定,省残联起草)
  (7)《黑龙江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重新制定,省发改委起草)
  (8)《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省人防办起草)
  (9)《黑龙江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修订,省民政厅起草)
  (10)《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修订,省体育局起草)
  (11)《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修订,省军区起草)
  (12)《黑龙江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修订,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13)《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办法》(修订,省农委起草)
  (1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省住建厅起草)
  (15)《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二、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确保按时报送立法草案。已送审的立法草案中涉及的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措施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送审程序。立法草案涉及重大改革、政策调整等的,要严格按照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要求,及时提请省政府报省委审定。对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推进,深入调研论证。如推进成熟,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于年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调研项目,起草部门要认真开展立法前评估,充分论证立法必要性,扎实做好立法前期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立法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切实提高起草质量。一要服从、服务于全省改革发展大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行制度设计,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二要进一步提高制度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从实际出发,立足省情,找准立法领域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设计,确保解决实际问题。要把重点放在关键条款设计上,提高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确保务实管用。对照抄照搬上位法或者外省区市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三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要不断探索创新征求、听取各方意见的方式方法,特别是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使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要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凝聚各方智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要加大矛盾协调力度。起草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给予积极配合。四要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省政府法制办要就立法草案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衔接情况、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情况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认真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要坚持放权、监管、服务并重原则。立法制度设计要加强监管措施创新,寓服务于监管之中。要坚持权责对等,明确政府权力的界限,规范政府权力运行。立法过程中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许可。起草部门要建立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对国家和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对国家和省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快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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