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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6]5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9-8
实施时间: 2016-5-1
失效时间: 2018-4-30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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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社保中心,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经省政府同意,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调整为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抓紧做好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年度基金预算的调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落实调整后的费率政策。要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参保单位按调整后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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