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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工商发[2016]102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11-4
实施时间: 2016-11-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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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改为备案后的登记审查职责
  各被授权局要按照总局《通知》要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行为,切实履行登记审查职责。
  (一)关于法律适用。这次外商投资管理法律修改,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将上海等自贸试验区的试点措施上升为全国性法律规定的专题修改,修改的核心是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改为备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法律中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出资方式、合营期限等有特别规定的条款暂不作调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遵循以下法律适用原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台湾同胞投资法》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登记管辖。经国家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各市(地)、省垦区、省直管县级市局和哈尔滨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其所在地市级被授权局登记注册。
  (三)关于审批与登记。各被授权局要认真学习领会《修法决定》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带来的新变化,在日常业务咨询、名称预先核准和登记注册等工作环节做好服务的同时,准确甄别和判断是否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对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不论出资数额大小和设立方式(新设、并购),申请登记前均应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对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申请直接受理,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四)关于经营范围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且属于没有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版)的允许类行业的,由各被授权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予以登记,其中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没有规定的新兴行业,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予以登记。对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但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由各被授权局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外商投资项目目录”予以登记。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各被授权局应在其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对经营范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各被授权局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予以登记。
  (五)关于经营期限。对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由各被授权局根据企业章程载明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经营范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各被授权局要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定的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六)关于章程。各被授权局应当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进行形式审查,对章程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相应修改。
  (七)关于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登记。通过外资并购形式将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各被授权局办理登记时,需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且原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其所在地外资被授权局办理变更登记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其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被投资公司属于内资企业,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由所在地登记机关直接登记;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要求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要切实保证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政策的正确执行
  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发改、商务和工商部门密切沟通,做好协调配合,正确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共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省局已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嵌入到综合业务系统中,各被授权局在作出核准登记决定前,要主动征求当地发改委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是否涉及特别管理措施进行准确甄别和判断。在办结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其他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加强后续监管,共同做好外商投资审批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的有序推进和实施工作。
  各被授权局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请示报告,并于2016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决定》和工商总局《通知》的有关情况上报省局。联系人:田颖,联系电话:0451-84572692。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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