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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商务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6-12-7
实施时间: 2016-12-7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0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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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商务(招商)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商务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商务厅
  2016年12月7日
  黑龙江省商务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细则
  为规范省商务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暂行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省商务厅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全省商务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研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制度,审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二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兼任,成员由厅办公室、条约法律处、有关行权处室负责人及厅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条约法律处,主任由厅条约法律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日常事务、综合协调和组织指导全省商务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四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重事实、重证据、重依据、重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客观、公正地审查、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厅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统一应诉。厅行政复议办公室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接收申请、立案审查、文书送达等事项。
  第六条 统一受理。向省商务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一)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审查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经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案件主审人员应当自接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起草立案审批文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经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在答复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后送达被申请人。
  第七条 统一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通过书面审查、组织听证、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等方式统一进行审查。
  (一)由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成立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合议庭审查案件。
  (二)合议庭应当自接到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审查规定》规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案件。必要时,可邀请熟悉相关专业知识的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证审查。
  (三)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需要制发延期、中止等程序性行政复议文书的,或需要制发停止执行等实体性行政复议文书的,由案件主审人员起草相关文书,经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后依法送达当事人。
  (四)审查后,认为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提交厅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统一决定。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经厅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加盖印章依法送达当事人。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九条 统一应诉。经审查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事项由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全面听取案件主审人员汇报。
  (二)向合议庭人员询问案件的相关问题。
  (三)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和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处理意见进行认真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
  (四)与会委员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处理意见书。
  (五)对审查处理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决定。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一条 参加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情况。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案件会议的会议记录和行政复议案件合议笔录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查阅。
  第十二条 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违反《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取消委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厅行政复议案件的档案,由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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