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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6]5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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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推进我省盐业体制改革,保证食盐供应和质量安全,促进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我省作为食盐销区的实际情况,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逐步形成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认真执行食盐标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要求,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产销一体、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四)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由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食盐管理与监督。省粮食局是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管理全省食盐专营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盐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全省盐行业发展稳定。市、县两级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工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保证辖区内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原则,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食盐质量检验、监测能力建设,结合检验检测机构改革,推动食盐质量检验、监测职能整合,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不断完善提升各级食盐质量检验、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五)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落实国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我省流通和销售领域,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六)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预警,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七)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切实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取消两碱工业盐备案和准运证制度、取消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工业盐运销管理细则和责任追究等有关管理办法,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业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省盐业主管机构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盐生产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业盐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等行为。
  (八)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建立省级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省1个月食盐消费量,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食盐储备主体,省级财政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和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量具体标准参照国家核定标准执行,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国家现行方式管理。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九)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省盐业主管机构依照国家新的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食盐市场运行监测和流通统计信息服务工作制度,切实掌握食盐市场流通情况。
  (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县政府指定网站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和应用。对拟进入食盐定点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作用。
  (十一)完善食盐来源可追溯体系。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引导食盐零售企业和食品加工(餐饮行业)等食盐用盐企业(食堂等)在国家公示的具有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采购食盐,并指导其完善保留食盐采购票据等风险防范措施。
  (十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省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据国家食盐加碘标准,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组织盐业企业做好碘盐供应。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
  (十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粮食局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并牵头拟定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盐业主管机构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各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国家和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与省内食盐批发企业、省外实力强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的战略重组、靠大联强,逐步打破市、县区域限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营;在国有控股基础上,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各级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并实施支持国有盐业企业改革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国有盐业企业职工安置等问题,对国有盐业企业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等方面业务给予政策扶持。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五)清理盐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精神,抓紧对《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健全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
  (十六)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省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粮食局、发改委、工信委、编办、财政厅、公安厅、司法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物价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等部门参与的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日常工作由省粮食局承担。各成员单位各其责,密切沟通协作,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推进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各地也要比照省里做法,抓紧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八)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由各级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推进和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省粮食局、发改委、工信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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