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12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16
实施时间: 2016-11-1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6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认真领会改革的核心思想。
  牢固树立并坚决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处理好“城市公共交通与出租汽车,新业态与老业态,政府和市场,乘客、驾驶员和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改革的基本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稳步推进改革的各项任务。
  深入贯彻国家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精神,既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发展实际,又要审慎借鉴先行先试城市做法,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的管理模式,寻求改革“最大公约数”,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改革政策落地。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市(地)政府(行署,含绥芬河、抚远市政府,下同)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鼓励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汽车,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完善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相挂钩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3。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4。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形式,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纳入《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各市(地)政府(行署)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5。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提供电召服务,并推进电召平台与互联网召车平台的融合,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
  1。明确网约车相关标准和要求。各市(地)政府(行署)要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为基本要求,在体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发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出行需求、巡游车主流车型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
  2。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注册地省级相关部门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和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线下服务能力审核,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到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在我省的,其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由省交通运输厅商省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国税局、省委网信办和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地)政府(行署)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3。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变相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的基础上,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基础服务设施。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和协调推进改革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建立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多方联合的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各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和细则要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依法推进改革。
  各市(地)政府(行署)在制定和出台出租汽车改革方案时,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改革方案涉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意见,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做到风险可控。要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交讨论。具有立法权的城市,要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标准规范,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强化舆论引导。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方预期。要密切监测相关舆情信息,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产生负面影响,努力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维护行业稳定。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沈 2019/8/5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 京交运输发[201 2013/6/1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运 沪发改价管[201 2015/10/8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完 沪发改价管[201 2015/7/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经济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 粤价[2012]136号 2012/8/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 豫政办[2016]13 2016/8/16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绍兴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 绍政办发[2016] 2016/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 琼府[2017]44号 2017/4/29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四川省成都市出租汽车专用发 成地税发[2010] 2010/7/1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出租汽车“ 沪发改价管[201 201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