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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7-1-11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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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全省地质勘查、地勘基金、矿产科技研究和地质环境保护等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明确项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的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全省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项目的区位选择、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筛选等前期工作,并按立项指南要求,组织好相关申报工作。请将项目申请文件于2017年3月1日前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管理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各1份;按项目类别将申报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材料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地勘基金办、矿产资源储量处和地质环境处各6份。请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附件:2017年全省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指南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1日
  附件:
  2017年全省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项目立项申报指南
  为推进地质找矿三年专项行动,实现地质找矿突破,加强地质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关于加强2015-2017年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的意见》(黑国土资发[2015]178号)、《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15]167号)、《黑龙江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黑财建[2013]333号)和《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黑财建[2005]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立项指南。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省委省政府创新实施“五大规划”和“十大重点产业”发展战略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推动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化发展的意见》(黑政发[2016]1号),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工作布局,通过“点上扩张、面上收缩”,初步实现基础地质调查—提供报告、异常查证—提供靶区、深度勘查—提交储量的工作目标,以发现大型、超大型矿床为重点,力争实现找矿突破,为我省矿业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鼓励和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勘查能力建设。深入贯彻五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精神,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加强重点地质灾害隐患有效防治、典型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我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符合相关政策、规划原则。项目安排要符合国家、省相关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各类保护区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结合,统一规划,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原则。地质勘查项目要突出重点矿种、重点地区,优先设立和保证找矿前景好、引领作用强,能够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项目,接续开展1∶5万矿调、异常查证和科技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实现基础地质调查、综合异常查证和深度勘查三条主线紧密衔接,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建立“以补代投”激励机制,对地质找矿有突出贡献的国有地勘单位增添必须的设备给予一定补贴。地质环境保护项目重点支持地质灾害防治,有效消除和治理威胁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点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兼顾地质遗迹保护、环境地质和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等项目。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市)及革命老区县(市)区域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重点勘查续作优先原则。重视重大勘查项目的培育,通过2015-2016年勘查工作证实有找矿前景的重点勘查项目,勘查程度较低的要加大投资力度,加快项目进程,实现找矿快速突破。
  (四)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勘查项目位于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国家一级公益林和重点保护林区的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项目申报前须查明项目区矿业权设置情况及各类保护区设置情况,避免探矿权重叠,避免触碰生态环境保护“红线”。
  (五)整合资源,多元投资原则。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创新项目运作机制,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企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出资。省级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政府或国有地勘单位、企业有配套资金的项目。市、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相应财政资金用于矿产勘查、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建设。
  (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立项要求、立项程序和立项结果公开;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或相应机构均平等对待;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
  三、支持重点及方向
  (一)矿产勘查专项项目
  1.地质勘查项目。重点支持矿产深度勘查项目,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找矿战略部署,重点突出石墨、金、银、铜、铅、锌、铁、钼、萤石、高岭土、陶瓷土、煤、铀及“三稀”、油页岩等矿种勘查,重点为具备大中型成矿前景的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续做项目,省重点产业项目可做到详查勘探程度,努力提交一批有市场前景、适合重点产业建设的矿产地。适度安排综合异常查证和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为矿产勘查圈出一批物化探矿致异常、找矿靶区和新的矿产地,为全省科学部署地质找矿工作提供依据。
  2.实物地质资料库能力建设项目。为有效保护、安全存储、科学利用我省地质专项工作形成的岩矿芯、标本等实物地质资料,补充完善实物地质资料库的附属设施、设备采购及实物资料防护等基础能力建设,推进实物地质资料分类分级管理和开发利用。
  3.地质勘查找矿装备建设项目。为推进三年勘查专项工作,建立“以补代投”激励机制,对找矿成果明显的国有地勘单位增添必须的设备给予一定补贴。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地勘单位自筹和省财政投入相结合的方式,为有关国有地勘单位补充急需的勘探设备及矿产实验测试装备。
  4.矿产科技研究项目。围绕矿业产业经济、地质找矿技术方法等领域开展矿产科技研究。重点支持已有勘查(生产)项目区域成矿地质背景研究,依托地质知名科研机构及院校合作开展重点矿区已有地质资料二次开发利用,加强综合研究,指导找矿布局、矿山生产建设和后续产业发展。
  (二)地质环境保护项目
  1.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重点支持由自然因素引起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根据全省防灾预案、地质灾害前期核查成果,重点为地形复杂、人口较为稠密区及贫困县对人民财产及生命产生威胁的崩塌、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重点支持位于重要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重要居民集中生活区以及重要交通干线、水系(简称“三区两线”)范围内,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确需治理,且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集中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3.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重点支持两年内揭碑开园的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能力建设项目;我省独特地质遗迹资源实施科学保护的项目;重点古生物化石及产地、地层剖面的保护和省级以上地质遗迹保护点(地)保护等,包括抢救和保护已暴露的古生物化石和本区地质遗迹标本收集购置,及为展示标本建设的博物馆展示设施项目。
  4.环境地质调查评价项目。支持重点城市开展城市地质综合调查、地面塌陷危险性评价,重要经济区、城市群和工矿区地质环境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调查评价;重点区域以县(市)为单位的农业地质调查评价和美丽乡村建设中的地质环境调查评价;主要城市地下水应急水源地调查等项目。
  (三)地勘基金项目
  重点支持能够快速形成矿业经济产业链的项目、新兴战略性能源矿产项目、可作为新型原材料的非金属项目。重点保证市场前景好, 具备中型以上找矿潜力的项目,向有望快速突破的我省优势矿产、战略性矿产及有利于向市场转化的矿产勘查倾斜。主要矿种包括:石墨、金、银、铜、铅、锌、钼、锑、锡等矿产,适度选择稀有稀土、萤石等新材料、新功能等矿产。项目主要在大小兴安岭和东部重点成矿区带中已实施的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中优选。
  四、申报主体
  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地勘基金项目申报主体为省内国有地勘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申报主体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不用申报,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五、立项条件
  (一)矿产勘查专项项目
  1.申报项目的以往地质工作资料齐全、工作程度清楚,立项方案符合工作区的地质特点,立项依据充分,设计实物工作量和概算科学合理。
  2.所申报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具有勘查登记机关审查矿权设置情况及是否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情况证明材料;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项目设计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地质勘查规范、技术要求及预算标准执行。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交立项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提供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否则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3.矿产科技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计划任务所需的技术人才、技术条件和科研相应的技术手段。同一项目在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或交叉申报的不予支持。项目设计参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规范、技术要求及预算标准执行。
  4.地质勘查经费预算标准依据中国地质调查局2009年10月发布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试用版)》、《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黑财建[2014]201号)、《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农[2016]1号)、《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等相关取费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二)地质环境保护项目
  1.申报项目要切实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地质环境工作的需求,与相关规划衔接,体现规划实施的具体要求。申报的项目既要考虑预期成果的有效性和实施的时效性,也要考虑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2.申报项目的前期踏勘、调查等工作资料齐全、工作程度清楚,立项方案符合工作区的地质特点,立项依据充分,实物工作量和概算科学合理。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为因历史原因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的废弃矿山、闭坑矿山,以及因政策原因关闭的无主小矿山群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中确定的灾害点或当年发生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分为勘查和治理两个阶段,要先勘查后治理。工程治理项目需要提供地质灾害勘查(调查)报告。
  5.项目预算可参照《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黑财建[2013]294号)、《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黑财建[2014]201号)和市政、园林、水利等相关行业预算执行。
  6.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县(区)级人民政府申请的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初选和汇总申报,各市(地)各类项目控制数为3~5个。
  (三)地勘基金项目
  1.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需在岗正式职工,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保证全部精力用于完成该项目。
  2.项目矿权权属清晰或处于矿业权空白区块,符合林业及环保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3.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矿产勘查工作基础,具有中型以上矿产地的成矿潜力。项目勘查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对于战略性新兴矿产、省内稀缺矿种及有利于向市场快速转化的矿种,可适当开展预查工作。
  4.经费预算标准统一采用《黑龙江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黑财建[2014]201号),结合《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农[2016]1号)、《大兴安岭地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等相关取费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执行。项目单位性质采用无财政事业费拨款的预算标准。
  5.项目的勘查实施方案应以先进的成矿理论为指导,客观全面地反映以往地质工作及成果,采用科学有效的勘查技术方法,合理设计实物工作量,制定项目可顺利实施的保障措施,有依据地提出预期成果。
  六、项目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为申请项目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审意见书以及其他证明等附件。
  (一)项目申请文件。项目申报单位隶属省直的国有地勘单位,应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隶属非省直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向市(地)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地)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主要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区域范围;自然地理概况;项目立项背景;项目区的现状及问题,立项必要性和迫切性;工作内容(工作量)、技术要求及工作布置;经费概算;预期成果及效益分析;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项目的组织管理等。
  (三)项目初审意见书。矿产勘查专项项目、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地热资源调查评价和地勘基金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论证,并出具初审意见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由市(地)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县(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论证,并出具初审意见书。
  (三)其他证明附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承担单位的从业资质证书;勘查项目需要的矿业权设置情况证明文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需要的矿山责任人灭失或不明矿山需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证明文件;续作项目的野外检查意见书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七、立项审查程序
  (一)立项阶段:由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首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性、真实性和政策性等合规性形式审查;对符合立项要求和通过合规性形式审查的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
  (二)设计阶段:立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论证通过后纳入项目备选库。
  (三)入库阶段:纳入项目备选库的项目将根据论证和评估结果,并结合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按照轻重缓急、贫困地区和续作优先等原则进行排序。省国土资源厅在编制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和预算时,将商省财政厅,直接从项目库择优提取项目。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本年度未能安排的,滚动至下年度备选安排。符合条件的新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可随时进入项目库。
  (四)审批阶段:根据年度财政资金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从项目库中优选项目,联合报省政府审批。根据省政府意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批复项目预算,省国土资源厅批复项目设计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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