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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审[2016]3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26
实施时间: 2017-1-26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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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跨行政区界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穆棱河、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是指省政府对使水环境造成恶化的市县人民政府扣缴其下一年度财力,并将扣缴资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对主动改善水环境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横向补偿的活动。
  生态补偿资金通过奖励和专项补助的方式下达有关市县。生态补偿奖励资金通过省财政与市县财政年度结算形式增加对改善水环境的市县的财力补助;生态补偿专项补助资金是在清算奖励资金后,结余的生态补偿资金,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项目补助方式对主动改善水环境的市县给予的专项补助。
  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规划项目补助支出;水体生态修复项目补助支出;流域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与监测运行支出;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水污染防治项目补助支出;政府承担的水污染防治项目运行补助支出[M1] 。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扣缴和补偿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各市县应扣缴或补偿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组织实施生态补偿资金投资项目,提出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考核工作具体是指:确定水质考核断面和考核目标,制定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
  第五条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流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作为被考核对象,负有缴纳生态补偿资金的义务和接受补偿的权利。
  第六条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只设一个出境考核断面,断面设在其所辖的城镇生活污水排入的河流。
  第七条 考核项目为流域的主要污染物,暂定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两项。
  随着水体主要污染物的变化及实际需要,省环境保护厅将适时调整考核项目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天然河流的干流考核断面执行《国务院关于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的批复(国函[2011]167号)》和《黑龙江省地表水功能区标准(DB23/T740-2003)》的水质目标。支流考核断面执行干流出水水体功能区标准。人工河流、排污干渠或无地表径流补充的天然河流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第九条 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的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环境监测机构每月汇总一次监测数据,并于下月10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机构可以使用经比对确认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的监测数据。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流域水质考核结果,于每月15日前核定上月的生态补偿资金数额,通报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于每月30日前抄送省财政厅。每年9月30日前将全年考核结果及下一年度生态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对水质监测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报当月的20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附相关证据。省环境保护厅在10日内指定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监测数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 根据出境考核断面水质恶化情况,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扣缴资金的数额:
  (一)扣缴资金按照浓度升高率最高的监测项目计算,单次扣缴不按照项目累加与折算。
  (二)当河流入境断面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所考核市县人民政府的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水质监测项目浓度升高率不超过20%的,每次扣缴20万元;超过20%但不超过50%的,每次扣缴50万元;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每次扣缴100万元;超过100%以上的,每次扣缴200万元。
  (三)当河流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市县人民政府的出境断面水质也超标时,出境断面水质监测项目浓度升高率不超过10%的,不扣缴;超过10%但不超过20%的,每次扣缴20万元;超过20%但不超过50%的,每次扣缴50万元;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每次扣缴100万元;超过100%以上的,每次扣缴200万元。
  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或改善,不扣缴生态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根据出境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情况,按照以下方法计算补偿资金的数额:
  当河流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所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出境断面两个水质监测项目的浓度值同时降低,且水质类别发生改善才可以获得补偿,水质类别改善一级补偿100万元,改善两级补偿200万元,依此类推。
  当河流入境断面水质达标,所考核市县人民政府出境断面的水质与入境断面水质持平且与考核水体标准值相比,低于一个水质类别补偿100万元,低于二个水质类别补偿200万元,依此类推;出境断面低于入境断面一个水质类别奖励200万元,低于二个水质类别奖励400万元,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考核断面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县,考核结果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扣缴和补偿资金均分。
  第十五条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流域水环境监测、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出境水质未达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十六条 各有关市县环境保护局要依法强化对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完善治理设施,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对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穆棱河、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用于补充政府部门经费不足。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取消资金项目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原《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黑财建[2015]91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穆棱河和呼兰河流域跨行政区界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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