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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6]14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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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做好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9号)、《黑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令2007年第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6]8号)等有关规定,将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和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
  (三)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使用统一归集的企业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
  二、工作目标
  依托“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向社会公示。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对省内企业产生的信息实行“统一归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需要登录“信用黑龙江”网站的信用核查栏目,进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填报系统,按照信息填报模板分类填报上传。已经实现涉企信息集中存储、管理的,可将集中后的企业信息通过系统接口方式统一提供给“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省外企业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管理产生的涉企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可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本系统信息流转通道,将信息传递至企业登记地的本系统部门,由该部门将信息提供给同级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一)企业信息公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依法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归集信息的7个工作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公示。
  (二)企业信息共享。建立面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数据开放和政府部门间涉企信息交换机制。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开放涉企信息数据资源。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建立系统接口接收信息,不具备相应信息化条件的,可与同级工商部门会商信息交换方式。
  (三)企业信息服务。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向社会提供企业信息服务。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和“信用黑龙江”网站的服务功能,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六、工作职责
  (一)各市(地)政府(行署)要按照国办函[2016]74号文件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要求,制定落实方案,组织建立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督查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上传,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完成涉企信息上传归集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要加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三)工商部门要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及时将国家有关涉企信息归集的相关规定抄送同级政府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确定联络机构和联络员负责信息归集和接收交换等具体工作。中省直部门直接向省工商局报送联络机构、联络员名单,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各部门向同级工商部门报送联络机构、联络员名单,由市(地)工商部门汇总后报省工商局。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保障。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建立工作核查机制,及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注意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根据公示信息由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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