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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审[2016]2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1-15
实施时间: 2016-12-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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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文明办、教育局,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
  省财政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5日
  黑龙江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189号)和《中央文明办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明办[2016]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指导下开展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包括修缮装备补助、运转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追踪问效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开展的公益性活动,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修缮装备补助:对新立项的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利用学校现有场地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将其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二)运转补助:用于已开展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专项运转补助;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的管理人员、支持校内志愿辅导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参加专业培训、适当补贴校外辅导员志愿开展辅导。
  第七条 项目补贴标准
  (一)修缮装备每年补助额度不高于2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平均每所每年15万元,其中,装备支出占比不低于70%。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在校学生1000人(含)以上的,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在校学生1000人以下的,平均每所每年3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主要支持依托乡镇小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建设项目。按照贫困地区优先原则,重点支持寄宿制学校、留守儿童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集中的学校。项目申报学校需有可供课外活动使用的校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教师、志愿者作为辅导员,能够保证活动正常开展。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当年下达项目建设指标和申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市县(包括省森工总局、省农垦总局,下同)申报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
  (二)市县文明办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里申报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经审核认定后,报送省文明办、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
  (三)省文明办会同省教育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评审,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新建项目指标及资金额度,向省财政厅提出当年拟支持新建项目修缮装备补助及已建项目运转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明办、省教育厅下达补助资金。其中,修缮装备补助经费,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建设规模、服务学生数量等,在纳入当年新建乡村学校少年宫名单范围内统筹安排;运转补助经费,根据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确定分配方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用途。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文明办、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于每年2月末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乡村少年宫建设项目实施办法》(黑财综[2015]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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