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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规审[2016]2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15
实施时间: 2017-1-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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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38号)和《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1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及农垦系统安排的、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四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时限,省财政部门商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省农垦总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级财政(系统)安排的资金统筹使用,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及时分解下达。
  第六条 省财政厅每年在接到中央下达的预计数后,按当年补助资金实际下达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于30日内提前告知市县及省农垦总局。市县要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资金使用提前准备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支出。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主要用于支持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成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等。
  (二)残疾人教育。主要用于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中、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改善办学条件和实习训练基地建设。
  (三)残疾人就业扶贫。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为提高残疾人生产就业能力提供服务。
  (四)残疾人托养。主要用于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给予补贴。
  (五)残疾人文化体育。主要用于提供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扶持特殊艺术和支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型残疾人体育赛事开展等。
  (六)无障碍改造。主要用于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环境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
  (七)残疾评定。主要用于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给予补贴。
  (八)燃油补贴。主要用于发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九)服务能力提升。主要用于对地方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十)其他。符合国发[2015]7号、黑政发[2015]38号文件等政策规定的使用方向,且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确定的用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或从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九条 市县残联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相关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标准。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残联应采取措施,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各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等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服务。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器材和设备等
  属于固定资产的,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残联应对相关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将工作绩效情况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残联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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