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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建立省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社[2015]8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12-14
实施时间: 2015-12-14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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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落实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属公立医院财务行为,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审计监督作用,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5 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资金鉴证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4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起,建立省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制度。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年度审计的对象为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实施独立核算的省属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等。
  二、审计目标
  (一)对被审计医院是否能够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财务报告、财务管理中是否存在缺陷等重要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提升被审计医院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医院预算和成本管理,推动内部控制规范化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现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要求的其他审计目标。
  三、审计内容
  (一)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科教项目收入支出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报表附注是为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医院成本报表。
  (三)省属公立医院会计机构设置及会计核算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内部控制规范情况,及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要求的其他重点审计内容。
  四、审计指引。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通知》(会协[2011]3号)的规定,规范开展对省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审计报告的应用。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省属公立医院需将上年度财务报告,连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至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备案。省财政厅、省卫计委在对省属公立医院日常预决算管理工作中,将充分利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业务信息,在办理编制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债务审批、调用事业基金弥补业务收支亏损、年度决算批复等业务时,将审计报告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也将作为医院评价、医院院长、总会计师及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一)省卫计委、省财政厅作为共同委托主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遵循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并委托适当数量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公立医院财务报告的年度审计任务。
  (二)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批准设立,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具备与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资质和注册会计师队伍;
  3.入选当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
  4.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
  5.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三)省卫计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年度工作重点等具体实际情况,制定购买审计服务的年度实施方案。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确定后,省财政厅、省卫计委作为共同委托方,按照合同管理要求,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与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明确服务项目、范围、标的、要求、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要素。
  七、审计费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列入省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省属公立医院财务报告进行第三方审计是落实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举措。省属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单位财务管理,按时编报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数据材料,以及开展审计工作必要的临时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规范执业,确保质量。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专项业务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确保其熟悉掌握《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以及《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等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了解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的各项审计要求及重点。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提醒被审计单位整改,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省财政厅和省卫计委。受托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委托协议的,应当根据委托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分工负责,加强监督。省属公立医院财务报告实行第三方审计工作由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卫计委主要负责指导、督促省属公立医院做好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统筹协调受托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属公立医院开展审计业务。省财政厅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材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核查。对于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或注册会计师有违规执业、共同作弊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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