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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明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1]7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9-26
实施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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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明办、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4号)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省文明办、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明办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4号)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乡村学校少年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安排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开展的乡村少年宫修缮装备、运转补助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学校少年宫,是指依托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地、教室和设施,进行修缮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依靠教师和志愿者进行管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组织开展不收费的普及性校外活动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修缮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标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省级项目使用计划,结合中央每年下达我省的建设指标,向各设区市下达当年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数量指标。
  (二)各设区市按照由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制定的申报办法及申报书范本(另文下发),组织本地区开展申报和初审工作。
  (三)省文明办会同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核立项后,上报中央文明办、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四)中央和省文明办会同中央和省财政、教育部门开展抽查复核项目立项、场所修缮和项目运行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资金标准如下:
  (一)修缮装备的标准为平均每所20万元。其中,修缮不高于6万元,装备不低于14万元;
  (二)运转补助的标准为平均每所每年5万元。
  第三章  修缮装备和器材配备
  第八条 修缮装备是指利用乡镇中心学校现有场所和教室进行修缮并配置设备器材。
  第九条 整修改造内容包括修缮门窗灯具、平整地面、粉刷墙壁等,整修成适合组织开展普及性校外活动的乡村学校少年宫。
  第十条 器材配备是指综合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学校师资条件及地方文化特色等情况,配备相应的活动器材,具体内容包括五大类:
  (一)德育类活动器材: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报纸、期刊、优秀童谣、科普、文学图书、优秀影视光碟等;
  (二)艺术类活动器材:电钢琴、竹笛、古筝、二胡、葫芦丝、口琴、电子琴、吉他、腰鼓、绘画工具、雕刻工具、书法工具、舞蹈服装等;
  (三)体育类活动器材: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等,以及象棋、围棋、军棋、跳棋、等益智类活动器材和铁环、沙包、空竹等特色运动器材;
  (四)科技制作类活动器材:科普器材、陶艺制作、木工制作、电子电工工具、标本制作工具、车模、航模等;
  (五)其他器材:电视机、DVD机、音响设备、办公电脑、乡村学校少年宫标识牌等。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运转补助
  第十一条 乡村学校少年宫辅导员队伍主要由学校现有教师和志愿者组成,辅导员人数应满足工作开展需要。
  第十二条 辅导员队伍的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分期的方式进行。省级辅导员队伍由参加过全国校长骨干培训班的人员组成,承担省里组织的有关培训任务;市、县(区)组建相应的骨干队伍,骨干成员承担当地组织的有关培训任务;建立乡村学校少年宫的学校至少培养和配备2名以上教师作为工作骨干,负责本校少年宫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运转补助是指接受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补助的乡村学校少年宫按规定标准建成并已开展活动的日常运转的水电费、材料消耗、适当的交通误餐补贴经费和培训乡村学校少年宫管理人员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准和各地乡村学校少年宫数量,按年度下达各市、县财政局。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运转补助资金从项目建成后的第二年开始申请,由设区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文明办和教育局根据乡村少年宫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提出“以奖代补”初步分配意见报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教育厅审定后分配。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与中央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或支持2011年以前非中央支持项目建成的乡村学校少年宫的运转补助。
  第十九条  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文明办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明办和教育局,应当于每年3月初,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经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会同确认后,上报财政部、中央文明办和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文明办和教育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向社会同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市文明办分别设立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省文明办投诉电话:0591-87844986。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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