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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综[2011]8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2-2
实施时间: 2011-1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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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福建省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提升能力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利用中央彩票公益金,开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单位。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统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活动补助项目:用于资助已建成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
  (二)能力提升项目: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已建成并开展活动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添置、更新设备。
  (三)人员培训项目: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第七条  项目资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数量、面积;
  (二)当地小学到高中在校学生;
  (三)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活动开展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四)当地财政财力状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拨的项目资金以及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法,按年度下达各市、县(区)。
  第九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科目。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安排资金与上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资金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初,将上一年度全市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市、县(区)青少年校外活动有关管理部门(教育、团委、妇联等),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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