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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数字办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建[2015]5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6-16
实施时间: 2015-6-16
失效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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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数字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省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的精神,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经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字办制订《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数字办
  2015年6月16日
  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精神,规范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新增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2015—2017年每年新增预算安排3亿元用于促进互联网经济发展的引导资金。省级有关部门整合的2亿元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新增引导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补助、跟进投资、购买服务、业务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互联网创业、企业购买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政府采购互联网企业服务、互联网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推动互联网经济发展。
  第四条  新增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新增引导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提出新增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和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整合资金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原办法和渠道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资金下达情况抄送省发改委、省数字办。需从新增引导资金增加安排预算的,提出资金安排申请。
  第五条  年度新增引导资金分配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提交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部门提出的从新增引导资金的安排申请,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综合考虑部门预算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情况,提出安排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新增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分类支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章  支持互联网创业孵化
  第七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和个人利用互联网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的引导作用,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等互联网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业者与市场充分对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八条  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省互联网经济创业创新大赛奖金。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牵头,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或业内知名企业组织开展省互联网经济创业创新大赛,包括制定竞赛方案、设定奖项、组织竞赛、安排奖金等。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提出大赛服务采购经费安排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第九条  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专项支出,以无偿补助方式或委托具备相应承接能力的机构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孵化一批重点互联网创业项目。每个项目补助(投资)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占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25%。采用跟进投资方式支持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申请重点互联网创业孵化补助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四年(以申报时间确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
  (二)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创业设施、仪器设备,创业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少于80%;
  (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或在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
  (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上一年度互联网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含)以上;
  (五)已通过A轮或天使轮融资,且募集到的风险投资总额达300万元以上。
  (六)符合上述条件,且在近三年内经省数字办确认的中央部委、省政府部门、全国性和省级行业协会主办的创业创新大赛一、 二、三等奖的项目优先给予补助。
  第十条  申请重点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主要创业设施、软件或仪器设备清单;
  (五)创业团队人员名单、学历及职称情况;
  (六)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证明材料;
  (七)创业孵化项目发展规划,含基本盈利模式、风险控制机制、目标销售客户和营销方案等;
  (八)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三章  支持购买数据中心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重点扶持的互联网企业向数字福建(长乐)产业园、中国国际信息技术(福建)产业园等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数据中心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专项支出,按企业每年租用数据中心服务费用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由互联网企业向数据中心运营商申请,省数字办按年度审核并与数据中心运营商清算。
  重点支持的互联网企业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纳入省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重点支持孵化企业或项目;
  (二)企业发展水平位居省内互联网细分行业前10名。
  第十三条  数据中心运营商申请数据中心服务费用补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租用数据中心的互联网企业数量、单位基本情况、租用费用支付凭证及资金往来证明等;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主营业务、人员构成等;
  (五)上一会计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数据中心租用费用资金清单;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四章  支持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引导企业建立各类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服务企业活动。
  第十五条  新增引导资金每年安排专项支出,对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建设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平台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和纳税记录健全;能按照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二)公共服务平台需经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审批或备案,且在数字福建顶层设计、发展规划、年度要点确定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范围内;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总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具备较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能力;
  (四)具有专业服务团队10人以上,其中大学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五)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按以下标准认定:
  1.平台为20家以上互联网线上线下企业提供服务,同时面向互联网线上线下开展的创新资源共享、互联网公共服务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2.可提供跨部门的综合应用。
  3.为各类应用系统提供应用支撑、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底层能力服务支撑。
  第十七条  申请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平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平台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平台建设情况、投入明细表、支出凭证;
  (四)平台专业服务团队基本情况表;
  (五)平台年度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六)服务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十八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认定并授牌。
  第五章  支持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
  第十九条  鼓励互联网企业拓展产品市场,新增引导资金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0万元和10000万元的互联网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请首超资金奖励的互联网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和纳税记录健全、能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二)企业通过自营网站、客户端、电商平台或第三方平台实现产品和服务交付,上一年度营业收入(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首次超过4000万元或100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请首超奖励的互联网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已实现“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上一年度互联网产品和服务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第六章  支持政府采购互联网企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普遍推行基于云计算和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服务外包制度,加大政府集中采购互联网企业服务力度。新增引导资金安排专门资金用于省直政府部门采购互联网企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三条  省直政府部门每年年初向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提出本单位当年需采购互联网企业服务计划,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汇总后,提出年度采购计划和资金需求,经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负责组织实施。购买程序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闽财综[2015]17号)执行。
  第七章  其他支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将互联网经济人才(团队)纳入省人才工作重点和全省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积极培育聚集互联网领军人才(团队)。新增引导资金安排高级人才(团队)创业扶持奖励专项,对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近三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际前30或国内前20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我省创业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给予30万元—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省委人才办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增引导资金安排专项投入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和提升工程,支持农村、边远地区、海岛、欠发达地区和公益行业光纤网络覆盖和宽带接入,实现全省建制村光纤全覆盖。对基础网络运营商完成目标任务的,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补助。具体的考核办法由省通信管理局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2015年为7月中旬)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引导资金项目申报通知,资金申报通知同时在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项目申报和审核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中央在闽企业、省属企业直接向相关专项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申报;市县企业通过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核程序:
  (一)省发改委、省数字办和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行业协会或公司(简称受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其中,申请重点互联网创业孵化补助的项目需进行项目路演评审。财务事项应选择入选省财政厅优选库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项目)进行审核。
  (二)受托单位及专家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出具评审意见,按要求保护商业秘密,依法承担审核责任。
  第三十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会同省财政厅对受托单位提交的评审意见,履行必要的复核程序后,拟定新增引导资金安排具体建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当年度支持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字办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从新增引导资金切块省直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省财政厅将预算指标追加下达省直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按原定资金管理程序下达。
  第九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省发改委、省数字办会同省财政厅建立省互联网新增引导专项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项目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意见、项目公示、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等全过程进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单位)获得新增引导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实行专帐核算,主动接受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增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各专项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发改委、省数字办建立新增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选择部分专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绩效评价,在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新增引导资金下一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政策与其他政策有交叉重复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但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三十九条  按照现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划单列市的项目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支持。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字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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