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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建[2017]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1-1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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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互联网经济牵头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数字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的管理,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福建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建[2015]54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项目的企业,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中没有不良记录。
  二、申请互联网创业孵化补助项目的企业,在福建省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
  三、企业申报的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重大物联网重点应用平台等,需经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对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资额大小分档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鼓励互联网企业拓展市场,增加一档奖励,即新增引导资金对产品和服务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含)的互联网企业,奖励20万元。
  五、对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和互联网企业开拓市场,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申请对象有关申请条件减按75%执行。
  六、支持在若干县(市、区)先行开展“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探索全产业链的解决方案,对试点县(市、区)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请各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根据补充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于2017年2月15日前,将申请2017年省互联网经济新增引导资金项目(包括“互联网+”区域化链条化试点、互联网创业孵化项目、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企业拓展市场奖励,大数据购买应用服务项目和应用示范工程,VR购买应用服务项目、重点领域VR资源开发计划、县域VR内容开发试点,物联网重点实验室、物联网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物联网重点应用平台)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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