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综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商务厅关于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商务联发[2016]1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7-2-9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文件精神,我省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接入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的融资租赁企业,应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
  二、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工商(市场监管)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经营范围。
  三、融资租赁企业应遵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在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时,按照商业保理行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应在浙江省融资租赁行业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上修改企业基本信息,一并报送商业保理相关报表。
  五、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商业保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行业监管。
  六、该文件自2017年2月9日起实施。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工商局
  2016年12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 2015/12/31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 2015/4/3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4/2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 桂政办发[2016] 2016/12/28
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2014/10/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服务业委财政局《沈阳市 沈政办发[2016] 2016/5/10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申报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 川商建[2014]1号 2014/1/8
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 商流通函[2016] 2016/4/1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2013/6/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 琼府办[2017]18 20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