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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政办发[2017]1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6
实施时间: 2017-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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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意义重大。总体要求是: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提升政府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快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具有浙江特色的地方法规规章体系,为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根据这一总体要求,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是政府立法的主要任务。要更加注重从制度上解决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推动顶层设计和探索创新良性互动、有机结合。对于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上升为法规规章,提高改革整体效能,扩大改革受益面;对于改革决策与现行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及时对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实现精准对焦、协同发力;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决策,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授权,既不随意突破法律底线,也不简单以现行法规规章没有依据为由阻碍改革。
  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涉及现行法规规章修改的,要同步提出法规规章的修改方案;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管理事项,要同步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从严控制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其他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也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质量是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关键。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重大立法问题、重要规章制定等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我省的贯彻实施。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制度规定,使法规规章更好体现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公民的价值准则。要坚持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出发,多推有利于增添经济发展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立法。
  在起草、审核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重视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切实发挥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使立法更接地气。要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制度,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主动征求意见,深化立法协商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积极探索立法听证机制,充分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各设区市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
  三、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保证。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立法有关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抓紧起草,按时保质报送送审稿和起草说明,并为立法审核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对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单位也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如条件基本成熟,确需在本年度内提请审议或制定出台的,应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进行立法前评估,由省法制办提出办理意见。对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省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起草单位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送审的立法项目要抓紧组织审核,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要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对草案的修改意见。要强化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并把各起草单位是否按时保质报送送审稿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要加强对规章的解释和说明,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及时推进或完成有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社会治理和保障改善民生、保护生态资源环境、强化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
  (一)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1.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请审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舟山市政府起草)。
  2.为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提请审议《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请审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省人力社保厅起草)。
  4.为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提请审议《浙江省公益林管理条例》草案(省林业厅起草)。
  5.为促进和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建设电子商务强省和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提请审议《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草案(省商务厅起草)。
  (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8件)。
  1.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社会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修订《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2.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修订《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3.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制定《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起草)。
  4.为进一步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修订《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环保厅起草)。
  5.为进一步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保障社会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工商局起草)。
  6.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体育竞赛管理,保障体育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修订《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
  7.为更好地发挥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委政府管理、决策的服务保障作用,制定《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起草)。
  8.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修订《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省法制办起草)。
  二、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立法项目(27件)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4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省金融办起草)、《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改)》(省农业厅起草)。
  规章项目(1件):《浙江省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工商局起草)。
  (二)创新社会治理和保障改善民生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8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公路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省建设厅起草)。
  规章项目(11件):《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省公安厅起草)、《浙江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省民政厅起草)、《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浙江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省体育局起草)、《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省粮食局起草)、《浙江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省残联会同省建设厅起草)。
  (三)保护生态资源环境方面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4件)。
  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浙江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省环保厅起草)。
  规章项目(3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浙江省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办法》(省商务厅起草)。
  (四)强化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需要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1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省财政厅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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