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办[2017]2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2-10
实施时间: 2017-2-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39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全面启动、两年强化落实、三年巩固提升”的目标,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础上,依法排查治理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火灾隐患,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规范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运行及维护保养,全面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社会治理体系,以信息化为引领,充分应用消防“大数据”平台,分析研判、预警提示、精准治理,坚决杜绝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小火亡人,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二、综合治理任务
  (一)人员密集场所
  1.范围。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福利机构、客运车站候车室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2.重点。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微消防”平台应用是否规范;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3.时间和步骤。
  (1)动员部署(2017年2月底前)。
  各地按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门组织和排查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发布通告,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2)自查自纠(2017年3月1日~2019年6月30日)。
  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对照治理重点开展自查,填写《人员密集场所自查自纠记录表》,连同自查自纠承诺书,按消防监督管辖分级,分别报送辖区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首次上报,之后每季度集中上报一次。对自查发现和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管理问题、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整改期间要加强临时性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3)分级排查(2017年3月1日~2019年6月30日)。
  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监督管理分工,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逐个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对于整治对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首次排查应在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执法,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专业维护保养和联网监测,规范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4)协同治理(2017年3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各级政府商务、市场监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交通、旅游和安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监管作用,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纳入每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内容,加强行业内业务指导,加强对治理对象的消防安全检查,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与同级安监部门、公安消防机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治理工作,从整体上提升火灾防控水平。
  (二)“九小场所”.
  1.范围。
  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小商店、小学校(含幼儿园、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小医院(含诊所)、小餐馆、小旅馆(民宿)、小棋牌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美容(含洗浴、足浴)等场所(设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的上述小场所纳入人员密集场所整治对象)。
  2.重点。
  重点检查用火、用电是否规范;是否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防火分隔是否规范;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是否规范并完好有效;安全疏散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消防法》第十九条所明确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法居住的“三合一”火灾隐患。
  3.时间和步骤。
  (1)动员部署。
  与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同步进行。
  (2)宣传培训(首次培训2017年3月31日前,贯穿治理期间)。
  各地要围绕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组织参与排查治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派员授课,解决查什么、怎么查和如何改的问题。公安派出所配合当地安监办等机构组织辖区“九小场所”负责人分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检查人员要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提醒各场所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依托LED屏幕、电视、电台、网络和报刊等媒介,广泛播发火灾案例警示片、安全宣传短片及优秀公益广告,发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消防综合治理,提醒社会单位和公众加强火灾防范。
  (3)划片排查(2017年3月31日~2019年6月30日)。
  以镇(街道)为基本单元,以行政村(社区)为网格,组织综治办、安监站、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局、村(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根据辖区整治对象数量成立相应的检查整治小组,进行分块立体网格化逐一进行排查、滚动排查,建立台账,摸清场所名称、规模、性质、数量以及安全隐患等基本情况。
  (4)边查边治(2017年3月31日~2019年6月30日)。
  各地要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场所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涉及主体多、整改难度大的,各级政府要逐一会办。各地政府与相关部门、镇(街道)、检查整治小组签订责任状,逐级明确落实整治责任。乡镇(街道)、基层网格排查人员要充分应用群众工作方法,督促治理对象整改火灾隐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5)动态监管(2017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应用“微消防”平台,通过排查整治建立健全“九小场所”数据库,运用消防“大数据”系统的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功能,充分掌握各地消防安全形势、治理工作进度、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根据形势及时改进工作措施,分阶段制定治理行动计划,对隐患突出的场所和区域,加强重点检查整治,提高监管质效。
  (6)巩固提升(2019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
  对排查出的场所隐患定期开展“回访式”检查,防止习惯性违法行为回潮,对于存在隐患回潮现象的场所,要依法从重查处,形成良性整治工作机制。总结经验,研究制订“九小场所”、“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依法整治。对单位和场所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执法。要突出“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整治,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数量不足、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搭建泡沫彩钢板临时建筑的,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予以临时查封;对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由属地政府组织强制拆除;“三合一”场所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二)实施综合治理。对“三合一”场所应登记在册,劝导住宿人员自行搬离,对于确有困难不能搬离的应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制住宿人数,严格防火分隔,保障安全疏散,规范用火用电及经营储存管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依法查处。对“三合一”场所集中的区域,县级市、区政府要制定综合治理规划,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安监、市容市政等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综合治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组织主流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介,对区域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跟踪报道隐患整改进程,要大力宣传自查自改的先进典型以及积极落实整改措施、整治成效显著的典型案例,鼓励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四、职责分工
  各地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
  (一)各县级市、区政府是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镇(街道)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市政府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务督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政府消防工作考评,各县级市、区政府也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考核,加强过程监督,推动责任落实。
  (二)人员密集场所综合治理由各县级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的专项治理。“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用足用好责令停产停业、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罚款、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集中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予以处理,对拒不执行的采取停电措施;市场监督部门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市容市政执法部门要对“三合一”中的违章建筑、泡沫夹芯板、彩钢板等进行拆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部门职责,结合自身行业系统特点和任务分工,推进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提高单位和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提升社会面火灾防控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李京生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马九根、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军、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朱亚明为副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经信、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住建、规划、市容市政、交通、商务、文广新、卫计、旅游、宗教、安监、工商、供水、供电、消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专项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加强工作统筹,明确工作联络人,定期通报情况,实施统一指挥调度。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明确有关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避免塞责推诿。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确保信息便捷高效流转,密切沟通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共同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落实长效管理。要督促整治范围内的单位和场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检查巡查、设施保养、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制度,完善相关档案台账。要将经过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做法进行总结推广,逐步建立消防安全的长效机制,解决人员密集场所和“九小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问题。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单位、场所因火灾隐患整改不力、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导致亡人火灾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综合治理阶段性工作的检查督导,对工作不落实、进展缓慢的地区、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个人,要依规依纪严肃约谈、问责。对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单位、场所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外,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底前,各地政府和相关行业部门报送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以及专项治理工作联络员名单(含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2017年4月起,各地政府要收集汇总本地和相关行业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每月28日之前报送相关工作台账和本月工作小结。各地工作情况要及时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前分别将年度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羌锐,15150469106;电子邮箱:57561043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 皖政办明电[201 2017/2/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管 陕政办发[2017] 2017/4/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夏季消防安全工作 宁政办明电发[2 2017/4/2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 粤办函[2016]96 2016/4/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流 杭政办函[2015] 2015/6/5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消防安全等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价费[2010]18 201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