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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办发[20161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3-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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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体系,增强法律援助提供能力,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一)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覆盖面。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动态调整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我省规定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将公民因对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赔偿的,发生劳动争议的等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落实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工作,为经济困难或其他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不服司法机关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的再审申请人或信访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省司法厅负责)
  (二)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由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成年人和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请求事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经济困难审查的标准放宽为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申请人因案件对方是应为其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单位而未能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受理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对申请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并作出书面说明。(省司法厅负责)
  (三)切实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认真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逐步开展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在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提高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比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提升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效果。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四)丰富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完善法律援助参与社会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参与处置公共突发性、群体性案件及特殊事件报告制度,加强法律援助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报告工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参考。积极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为信访矛盾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指导和法律援助。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教育,丰富公共法律服务内容与形式,加强运用互联网、微信等新媒体传播渠道,为潜在的法律援助需求人提供指引性法律信息和法律建议,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一)推进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建设。在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完善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标准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指引、法律咨询、查询答疑等服务行为。推进援务公开,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网上公示等工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完善结案审查、补贴发放、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奖惩等规章制度。(省司法厅、省质监局负责)
  (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严格依照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案件质量标准,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名录制度,确保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建立健全专家库,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招投标选择服务机构等方式,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加大指派律师办理案件力度,逐步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细化办案补贴标准,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省司法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案件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大庭审旁听、受援人回访工作力度,健全征询办案机关意见工作机制,细化庭审旁听、回访、按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征询意见等质量监管指标,促进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案卷检查、“第三方”质量评估、群众满意度测评、服务质量检查结果公开等方式不断强化案件质量监管。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机制
  (一)创新咨询服务方式。加强“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与管理,打造集解答咨询、数据管理、舆情采集、服务评价等为一体,覆盖全省的多功能法律服务综合平台。在地级市设立多媒体呼叫中心,由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免费为城乡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专业的法律服务。运用网络平台和新兴传播工具,提高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可及性,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拓展基层服务网络。拓宽申请渠道,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自然村、农场、行业延伸,方便群众及时就近获得法律咨询。依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开展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工作,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助配合,方便受援人异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省司法厅等负责)
  (三)推进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各市县(区)要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提升便民服务工作水平。要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符合免经济困难审查的申请人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逐步实行网上受理申请。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以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提升服务效率。(省司法厅负责)
  五、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一)完善经费保障体制。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省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加大对市县法律援助经费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全省各市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市县(区)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援助指导性目录,并指导和鼓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工作。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法律援助信息化投入力度,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海南法律援助网站,开通法律援助微信号,“十三五”期间建成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综合业务平台,实现集援务公开、案件管理、监督考核于一体的网上管理服务,提升法律援助信息管理水平。探索建立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对接平台,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
  (三)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和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人员的积极性。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完善省司法行政部门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机制,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制定和完善志愿者管理办法及退出机制,规范志愿服务行为。(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负责)
  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对《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落实到位。加强基层基础保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认真组织、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完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层次清晰、体系完备、符合我省实际的制度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等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管,维护法律援助秩序。(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落实《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关于法律援助决定与司法救助决定互认的规定,健全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完善刑事诉讼法律援助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案件中调查取证等工作给予协助并减免收费。各人民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各有关单位分别负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区)、各单位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持续深入开展针对重点人群系列专项活动,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众知晓度。加强对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持续提高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努力形成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社会环境。(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负责)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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