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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快递和果蔬连锁配送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7]1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2
实施时间: 2017-1-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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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多规合一”改革精神,完善我省企业法人“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2月1日开始,在快递、果蔬连锁配送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
  在商事制度不断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快递、果蔬连锁配送行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是我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放宽了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了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准确把握“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内涵
  (一)“一照多址”的定义。“一照多址”是指企业法人增设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可以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直接办理经营场所备案。
  (二)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定义。企业法人的住所是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法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企业法人的经营场所是企业法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企业法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立一个或者多个经营场所。
  三、“一照多址”登记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快递、果蔬连锁配送经营行业。“一照多址”适用于在我省设立的从事快递、果蔬连锁配送经营的企业法人。在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可在该市县(开发区)内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二)快递业实行全省范围内跨市县办理备案。在我省设立的从事快递经营的企业法人,可以跨市县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三)果蔬连锁配送行业实行“海澄文”综合经济圈和“大三亚”旅游经济圈内跨市县办理备案。在“海澄文”综合经济圈规划区域内的海口、澄迈、文昌设立的从事果蔬连锁配送经营的企业法人,可在该综合经济圈内跨市县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在“大三亚”旅游经济圈规划区域内的三亚、陵水、保亭、乐东设立的从事果蔬连锁配送经营的企业法人,可在该旅游经济圈内跨市县申请办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
  (四)产业园区实行全域全行业办理备案。在全省六类 24个产业园区内设立的企业法人,在产业园区内申请“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的,不受行业、行政区域限制。
  四、明确职责分工,保障“一照多址”登记制度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本地区“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省工商局要即时将“一照多址”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推送至省税务、质监、食药监、统计、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省相关部门要即时将收到的“一照多址”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推送至下级政府对应部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要即时将“一照多址”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推送至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做好信息公示。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一照多址”企业法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住所和备案的经营场所的企业公示信息、经营行为等。工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照多址”的企业法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备案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要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其他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照多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三)加强信用监管,实现信息互通。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备案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表彰评优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整理、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四)加强协调监管,实现联合惩戒。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强化协同监管,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照多址”企业法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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