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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4-12-25
实施时间: 2014-12-25
法规类型: 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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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期货公司:
  为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保护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负责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工作。为做好备案工作,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成机构登记手续的期货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指期货公司,是指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二、期货公司发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网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期货公司完成机构登记手续2个工作日后,可以邮件形式向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备案公共邮箱(zcgl@)提交开设备案系统登陆账号的申请,申请邮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备案系统开户申请;
  (二)中国期货业协会出具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的通知书扫描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
  (四)备案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经基金业协会确认无误的,自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开设备案系统登录账号。期货公司可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陆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可直接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开设备案系统登陆账号,并提交中国证监会批复扫描件。
  三、期货公司在发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前,应通过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申领产品编码,将资产管理计划与产品编码进行匹配。
  四、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加盖公章的备案材料,包括: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
  (二)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说明书、重要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客户资料表及所有认购协议;
  (四)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审查意见;
  (五)基金业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首次报备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公司还应当将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五、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备案材料要素齐全、签章清晰完整的,基金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确认函;备案材料不齐备的,不予备案。
  基金业协会出具备案确认函,不能免除期货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的法律责任;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六、期货公司取得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确认函后,可在相关交易场所及登记机构开立交易、清算等账户,进行投资运作。
  七、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需要变更、补充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展期的,期货公司应当于展期后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因出现流动性风险无法兑付情况申请展期的,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到期前至少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报告。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基金业协会备案。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终止清算的,期货公司还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持续运行、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与违规事件,期货公司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八、基金业协会可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关注合同内容与格式、投资者适当性、杠杆比例、投资范围、流动性、合作机构遴选、信息披露、公平交易、投资者利益保护等情况。
  资产管理计划存在严重不合规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终止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资产管理人应当在60日内将资产管理计划清盘,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损失,返回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资产管理计划合规性存疑的,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判定。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行业专家、相关自律组织以及相应资产管理计划的部分投资者组成,具体方案和程序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九、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材料对期货公司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期货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期货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自律规则和本通知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要求产品设立事前沟通、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十、基金业协会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等相关单位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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