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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2-13
实施时间: 2017-2-13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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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进一步推进登记便利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全力促进济南市“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济南市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文件,在《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行办法》基础上,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起草了《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市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2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济南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综合监管处邮箱。
  济南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综合监管处联系电话:82569533,电子邮箱:jngsjzhjgc@,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5号513室,邮编:250021.
  附:《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办法》(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工商局
  2017年2月13日
  附件:
  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创新活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已在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注销前应当报经批准的文件;
  (五)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企业被吸收合并的,其分支机构可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还需要提交企业法人公章。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第八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发布的同时,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九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发布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 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 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按照一般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企业注销信息。
  第十一条  选择简易注销的,企业对注销后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
  (二)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的;
  (三)存在其他原因确需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
  被撤销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书和补照申请材料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公示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企业因前款原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  年。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
  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请自行从工商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1: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__________(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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