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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7]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9
实施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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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构建我省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实现农业大省向农业强省的新跨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化改革、创新驱动”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加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3∶1,农业休闲旅游综合收入达到500亿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8000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多类型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1.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培育农产品加工、商贸物流等专业特色小城镇。强化产业支撑,统筹城镇商圈、批发市场、零售网点建设,引进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农村商品零售市场。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2.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调整优化农业种植养殖结构,着力构建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绿色农业,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畜牧和水产养殖业,推广“虾稻共作”“稻鱼共生”等种养结合模式,到2020年,养殖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5%左右。结合绿满荆楚和林业精准扶贫,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原料基地建设,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和机械化水平。积极发展林下经济,大力推广林药、林菌等林下种植,适度发展林禽、林蜂等林下养殖,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提升林地综合效益。(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等负责)
  3.延伸农业产业链。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推进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以潜江、沙洋、随县等地土地托管服务试点为突破口,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大田托管、良种供应、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政策。深入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四个一批”工程,引导农产品加工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开展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建设,通过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加快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武汉、荆州、仙桃等地全国性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推广农超、农企、农校、农批、农餐等形式的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做大做强中国(武汉)食品博览会、汉江流域农产品博览会,打造我省农产品展示展销主平台。(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供销社等负责)
  4.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发展以农业体验、采摘、垂钓、游园、餐饮、生态观光休闲等为主题的乡村旅游,重点发展武汉都市农业、宜昌桔都茶乡、恩施民族风情、鄂东四季花木、鄂西北山地生态、江汉平原水乡田园等乡村旅游。鼓励投资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乡村旅游服务设施。加强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创建,扶持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景观村镇,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引导乡村旅游向多业态、高品质转型。大力实施“旅翼”乡村旅游扶贫工程,创新以旅游推动扶贫的途径和模式。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5.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以大数据、云计算和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大力发展智慧农业、精准农业,促进信息化与农业深度融合。打造“12316”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完善农业应急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农业物联网示范应用,在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生态种养、综合服务等领域建设一批标准化示范基地,带动农业物联网整体发展。大力实施《湖北省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三年(2016—2018年)行动计划》,努力把农村电子商务打造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平台。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推动村镇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引入科技、人文等元素,发展创意农业,积极推广“农业嘉年华+智慧农业+休闲娱乐”等创新发展模式。支持在大城市郊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等高科技农业。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等负责)
  6.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完善县域产业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围绕资源集中、技术集成、产业集聚、人才集合、产业链发展的思路,加快推进“中国农谷”、华中农高区、襄阳有机谷建设,大力推进以江汉平原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为代表的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武汉市东西湖区农业产业化园区、潜江食品产业园、随州市农业产业化园区、宜都市清江绿色农产品加工园区等产业融合先导区建设。培育壮大县域特色农业产业,扶持发展一乡(县)一业、一村一品。加快农产品品牌建设,积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依托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研院校和“星创天地”,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二)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1.强化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基础作用。培育一批入社农户多、带动面广、服务功能强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城镇社区对接,实现“超市直采、产地直供”。加强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对示范家庭农场优先给予扶持。鼓励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直销。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扩大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2.支持龙头企业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引导其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充分发挥农垦企业的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推进垦地合作共建,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大型国有农场等实行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湖北农业“走出去”企业联盟,提升农产品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省农业厅、省农垦局、省林业厅等负责)
  3.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兴办专业服务公司,牵头领办乡镇三农服务中心、发展新型庄稼医院,不断拓展服务领域,通过合作、订单、托管等方式,为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全程社会化服务。健全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搭建区域性电子商务平台。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重点发展土地托管、电子商务、农产品深加工和仓储冷链物流、农业生产租赁及各类综合金融服务等农业生产性服务新业态,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省供销社等负责)
  4.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省农业厅等负责)
  5.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农村市场环境,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对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同等对待。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深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加大过桥贷款、专项建设基金、抵押担保贷款等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农发行湖北省分行等负责)
  (三)建立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
  1.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合理确定收购价格,严格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通过保护价收购、利益兜底、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户直接受益、均衡受益。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实现利益共享。(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等负责)
  2.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探索制订发布辖区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推广“彭墩模式”“檀溪模式”等股份合作方式,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负责)
  3.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国家和省级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4.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鼓励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等负责)
  (四)完善多渠道农村产业融合服务。
  1.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推进农村公共信息服务“进村、入户、上手”。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吸引电子商务服务等企业入驻。依托工业云等信息化服务平台,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引导鼓励信息化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企业等积极参与涉农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开放共享。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其健康发展。(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等负责)
  2.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将网点和业务向基层延伸,引导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在农村规范发展,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求的各种微型金融。综合运用奖励、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创新信贷产品,将龙头企业订单纳入抵押物范围,研发以龙头企业信用为担保的信贷产品。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探索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农产品动产浮动抵押贷款和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引导组建县域农民合作社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联),积极推进以构建“农合联+金融”的信用服务模式、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机制、探索农合联内部资金互助模式、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金融创新试点。(人行武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负责)
  3.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深入推进《湖北省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落实落地,全面实施现代农业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实施鼓励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育一批适合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的生产经营型、技能服务型、经营管理型和产业领军型人才。开展全省乡村旅游创客基地试点建设,打造文化科技和旅游综合体。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合作社、农业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依托高校院所和有条件的大中型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和完善229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支持50个左右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发。(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等负责)
  4.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认真实施《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14—2020年)》《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方案》,以县为主体统筹相关项目资金,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建成旱涝保收、集中连片的高标准农田3570万亩。加快完善农村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将农村物流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健全以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为支撑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具备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运输、配送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配套设施。(省委农工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等负责)
  5.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扶持建设一批贫困人口参与度高的特色农业基地。统筹扶贫政策资源,强化产业链构建,探索“政府+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的造血式扶贫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加工园区、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有效对接,形成产业扶贫长效机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扶贫开发,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以及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统筹安排财政涉农资金,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投入。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基金、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负责)
  (二)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开展武汉市东西湖区、宜城市、宜昌市夷陵区、钟祥市、罗田县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县示范建设,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的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省内形成一批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乡、村,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等负责)
  (三)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部门协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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