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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7-18
实施时间: 2016-7-1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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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进一步完善我省法律援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推进法治江西建设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特别是自2009年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省民生工程以来,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围绕“应援尽援、能援则援”目标,以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为主线,积极推动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着力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体系,法律援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服务管理日趋规范,质量效能得到提升,保障能力有所增强,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比,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总量相对偏小、结构不尽合理,监管稍显宽软、服务比较粗放,网络还有缝隙、队伍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保障差距较大等问题。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做大总量、调优结构,精细管理、精准服务,健全网络、壮大队伍,强化保障、凝聚合力”的总体要求,主动融入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深化改革主战场,对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引领,明确目标、压实责任,求真务实、奋力开拓,走出一条具有江西特色的精准法律援助之路,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保障改善民生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力争到“十三五”末,全省法律援助案件总量显著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结构日趋合理;市县财政投入在法律援助经费中的占比显著提高;法律援助专职人员队伍不断壮大;法律援助机构普遍在临街一楼建立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服务窗口。
  二、做大总量、调优结构,拓展法律援助广度深度
  1.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降低门槛,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统一调整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并逐步过渡到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适度放宽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的对象和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2.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重点做好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失独家庭等群体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3.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发挥法律援助咨询释疑解惑、维权指导、路径指引等功能,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零距离。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探索建立法律援助与公共突发事件、信访案件的衔接机制,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作用。积极开展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援助工作,让困难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信访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4.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制度,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推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落实。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现法院、监狱、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规范申请类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办理机制,适度放宽通知辩护类刑事案件中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和解、死刑复核等工作力度,开展法律援助参与刑事速裁试点,依法为更多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5.提高诉讼法律援助比例。试点差异化法律援助案件考核办法,逐步加大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权重。探索组建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群体的专业法律援助团队,加大专业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逐步提高诉讼法律援助比例。(省司法厅负责)
  6.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落实每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2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规定,促进律师履行法定义务。推动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新入职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含工作站)实习制度,畅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渠道。完善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政策扶持、权益保障措施,提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例。(省司法厅负责)
  三、精细管理、精准服务,提升法律援助质量效能
  7.规范法律援助服务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认真落实《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切实履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责,规范接待、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归档等行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教育引导法律援助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省司法厅负责)
  8.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完善法律援助质量和监管标准体系,优化流程,提高效能。规范案件指派流程,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资质条件,确保案件质量。严格案件承办标准,公开法律咨询、诉讼事项、非诉讼事项办理流程。统一法律援助场所标识指引、功能设置和服务项目清单,推行“点援制”“菜单式”“订单型”法律援助服务模式,提升法律援助的精准度。探索办理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受理、审理案件的指派机制。(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负责)
  9.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举措。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制度,探索在偏远地区、外出务工人员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地区设立流动工作站巡回受案,对有特殊困难的受援人实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完善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工作衔接机制,逐步实现信息对接、资源共享,推动建立各类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法律援助审查效能。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失独家庭等符合条件的申请,原则上当日受理,当日指派,快速办理;对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应当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材料、手续。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在转交申请、核实情况、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环节的协调配合,降低受援人异地维权成本。(省司法厅、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残联、团省委、省军区政治部负责)
  10.提升法律援助监管水平。建立法律援助需求调查、统计分析、综合研判等制度,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农民工集体讨薪、特大交通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群体性事项和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质量评估、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受援人回访等措施,强化各环节质量监管。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案件质量确定不同级别发放标准,促进提高办案质量。健全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其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大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力度,规范投诉事项范围、程序和处理反馈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信力。(省司法厅负责)
  四、健全网络、壮大队伍,完善法律援助支撑体系
  11.实施法律援助网络覆盖工程。积极融入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线上线下并行、实体虚拟同步、前台后台联动,覆盖省市县乡,逐步延伸至村居(社区)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援助服务的窗口化、一站式、零距离。依托现有法律援助站点,健全各级法律援助实体窗口,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以及法院、看守所、监狱、强制戒毒所、部队、学校、农民工聚集区等法律援助站点布局,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区域、服务对象全覆盖。运用“互联网+”,打造省市县乡四级网上虚拟法律援助服务大厅,加快推进集援务公开、信息查询、咨询服务、统计分析、网上监管和网上申请、受理、审查、指派、结案、归档等功能于一体,全要素、全流程、全集成的法律援助业务系统研发和运用,并逐步实现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以信息化促进法律援助管理提质增效。升级改造“12348”法律援助专线,优化层级设置,完善功能布局,提升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可试点设置针对农民工、困难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失独家庭等群体的维权专线,并逐步实现“12348”专线与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微博、公众号、手机APP、网络客服端等的系统集成和功能融合,让群众足不出户便可享受到高品质的法律援助服务。(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法院、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各市县政府负责)
  12.实施法律援助人才培养工程。依托现有资源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通过内部调剂、购买服务岗位等方式,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不足问题,设区市不少于5人、县(市、区)不少于3人、乡镇(街道)1至2人,发展壮大村居(社区)法律援助明白人队伍。加大法律援助人员教育培训力度,完善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库,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才。采取市级统筹、对口帮扶等措施,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资源不足问题,探索法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定向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等方式,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深化法律援助志愿活动,鼓励、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各市县政府负责)
  13.实施法律援助装备改善工程。加大投入,改善法律援助办公办案装备设施条件。按照“场所便民、设施完善、业务规范、服务专业”的要求,推进临街一层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统一建设标准,配齐电话、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档案柜、办公桌椅、监控设施和身份证识别仪等必要装备,完善无障碍设施,满足接待群众需要。(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强化保障、凝聚合力,创优法律援助发展环境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年度重点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列入政府绩效考核、法治江西和综治考评内容,健全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补充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15.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提出落实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规范和维护法律援助秩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办案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切实履行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职责,落实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完善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便利。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将法律援助作为公益宣传的内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公众知晓率。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省司法厅、各有关部门负责)
  16.完善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办案工作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办案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及时调整补贴标准。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省级财政要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较快的市、县(市、区)增加转移支付分配权重,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建立江西省法律援助基金会,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募集作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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