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劳社工发[2003]19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3-12-3
实施时间: 2003-12-3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6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费率调整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部委《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实施《条例》和《办法》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提出以下调整意见: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统的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办法》的附表《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现行费率等于其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档次之一的,暂不做调整。
  二、根据《办法》的附表,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的浮动档次中没有与其现行费率相等的浮动档次的,自2004年4月1日起,缴费费率做如下调整。
  (一)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6%、1.2%、1.3%、1.4%的调整到0.5%,
  (二)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0.3%、0.4%、0.6%的,调整到0.5%;现行费率为0.7%的,调整到0.8%; 现行费率为1.3%、1.4%的,调整到1.2%;现行费率为1.6%的,调整到1.5%。
  现行费率为0.9%、1.1%的企业,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0.8%和1.0%;上一年度有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1.0%和1.2%。
  (三)企业属于第三行业类别,现行费率为1.1%、1.2%的,调整到1%;现行费率为1.3%、1.4%、1.5%的,调整到1.6%;现行费率为1.7%的,调整到2%。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4]30号 2014/9/2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快 陕政办发[2007] 2007/6/7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2011/1/1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舟 舟人社发[2021] 2021/4/29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 黑人社函[2015] 2015/9/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 粤人社规[2014] 2014/5/19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 2007/7/1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 湘人社规[2022] 2022/5/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3] 2023/5/1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抵充 京社保发[2016] 201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