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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7]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26
实施时间: 2017-1-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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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支出管理,切实提高政府工作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级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项目,由省直各部门按批准预算执行,省政府不再研究。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由省财政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必须追加预算的,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原则上每年7月、11月编制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规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年度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急需动支省长预备费的,由省长审定执行,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其他需要动支省长预备费的,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预算管理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上述内容相抵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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