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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工商发[2016]12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6-7-12
实施时间: 2016-8-1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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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0号)精神,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积极培育发展新型市场主体,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环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10号)精神,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在更深层次上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潜力活力,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深化“一照一码”登记注册。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
  (二)大力推行网上办事。大力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模式,建立健全企业登记注册外网申报、内网预审模式,完善网上登记资料传递、接收、预审核制,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三)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和支持新兴行业、新兴业态发展,支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用语来体现行业和服务特点。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允许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在小微企业名录中开设众创空间板块,跟踪检测、跟踪服务、辅助政府决策,帮助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四)深化“一照多址”改革。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试点推行分支机构跨区备案制度。快递业、旅行社、物业管理、房产中介类市场主体的住所与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可分别向企业登记机关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
  (五)深化“一址多照”改革。推行“集群注册”登记模式,除餐饮服务、网吧、娱乐服务、旅馆、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外,允许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利用各级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指定的高新产业园区、科技创业园区、高校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客工厂(以下简称园区)内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六)推行“工位注册”登记。允许把园区内的某个区域分割为多个工位,每个工位可以注册一户企业。园区主办方向工商登记机关进行经营场所备案后,企业可以凭园区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七)支持商业保理公司发展。鼓励商业保理公司通过专业的资信调查等服务,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综合性服务。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支持在西安市经济开发区和国际港务区开展商业保理公司登记试点。
  (八)支持闲置房作为住所登记注册。支持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科研用房和物流设施等资源作为企业住所。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对上述场地进行改造,建设各类众创空间或者文化产业创意园等,充分释放场所资源,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低成本的办公场所。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和解读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增强社会公众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扩大政策的影响面,确保更多群众享受改革红利。
  (二)加强培训学习。各级工商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对改革政策、网上办事流程等的学习和培训,使登记注册人员充分吃透改革政策,熟练掌握网上登记操作流程,提高登记注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改革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提升服务水平。各级工商部门要增强改革意识和主动服务理念,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审核合一”等制度,认真落实改革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全面推行“零收费”等登记注册服务,加快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支持全面创业,助推企业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行。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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