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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规字[2016]11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7-2-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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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已经十二届市委第2次会议和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生命周期及我市工业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综合确定合理年期出让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可以按确定的年限一次出让,也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的方式办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可以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赁后弹性年期出让(以下简称“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
  第四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商务、环保、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辖区范围内的相关产业政策,划定产业准入标准,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行业特点确定具体出让方式和出让年限,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以5年为单位,合理设定10年、15年、20年等出让年限。通过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与弹性出让总年期一般不超过30年。出让期满前1年由受让方提出申请,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续期,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内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和租赁期。特殊工业项目确需按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土地的,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按照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执行,由市、县级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和程序供地。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的,由市、县级市、吴江区、苏州工业园区国土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和程序确定承租人,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实行最低价标准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等文件规定,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的最低价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最低价进行修正,通过评估方式确定。受让方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第八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者先租后让实行绩效评估管理,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按租赁或者出让两种供地类型分别开展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后续管理措施。
  第九条 工业用地先通过租赁方式供应的,由国土部门与承租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中约定承租人应当与属地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租赁监管协议。承租人可以持租赁协议到发改、住建、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或者租赁期满后转为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国土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应当与属地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弹性年期出让监管协议。
  租赁合同和出让合同须明确企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不动产时的具体要求。租赁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监管协议应当约定开发建设要求、亩均投资、产出效益指标以及达不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管理内容。
  第十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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