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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府[2017]16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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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15]112号)、《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苏府[2014]79号)等法律、规章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财政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对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且上级对项目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计划和预算管理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纳入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未纳入计划和预算不得安排支出。
  (二)专款专用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绩效。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中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立项和批复时结合本级财政财务状况,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
  审计部门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计划,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本部门或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内部控制、统计报告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管理
  第六条 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管理,是指对项目总投资资金和年度资金的管理。项目总投资资金以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为基础,控制在批准的估算、概算以内,并在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分解细化,落实到项目建设期内各年度。
  对于策划、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前,预先在年度资金中安排。待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年度资金中再安排工程建设等费用。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时,原则上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库维护更新。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中长期规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和以前年度资金计划执行等情况,编制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汇总。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管理部门,并邀请规划、建设方面的专家,组织开展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审查。
  根据初审结果,财政部门分别编制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水务建设等专门资金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复。
  第八条 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履行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资金计划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按以下情况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资金发生调整的,须报市政府批复。
  (二)项目总投资资金未发生调整,但年度资金安排发生调整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可先予执行,调整情况于当年第四季度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复。
  第三章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是指对项目总投资资金和年度资金中涉及财政资金预算的管理。项目财政资金预算以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为基础,并控制在项目年度资金计划以内。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统一部署,结合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工期、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结转等情况,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以前年度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下达财政资金预算控制数。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资金预算控制数编制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应当按预算编制要求分别纳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含市立项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财政部门汇总后,纳入本级预算草案,经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停建、缓建、重大设计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履行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同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资金安排情况,以及合同约定和建设进度等因素,按季度或月度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用款计划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下达。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用款计划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进度等原因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财政资金预算,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资金。
  第四章 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和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按规定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经评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是控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和项目建设成本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提交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编制标底,并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制度要求,确定施工单位和工程价款。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重大项目合同中涉及工程价款管理和影响造价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策划、勘查、设计、咨询、评价、评估、监理等服务性收费,应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有关制度要求确定实施单位和费用;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确定相关费用。
  项目发生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应按土地征用和房屋征收补偿有关办法确定相关费用。
  项目建设管理费,应按建设管理费有关办法确定相关费用。建设管理费的拨付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在项目竣工决算前一般拨付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控制额度的70%。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评估费、手续费等融资费用,应按照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按项目单独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第五章 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支付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前,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
  (一)轨道项目(盾构、车站、机电安装等特殊工程)和供电类工程支付比例不超过85%;
  (二)土建工程、市政公用、装饰类工程支付比例不超过70%(其中大型桥梁、隧道工程不超过80%);
  (三)绿化工程支付比例不超过60%。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竣工结算评审,竣工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与项目施工单位约定,单项工程通过完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拨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5%,预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项目移交给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过使用或维护单位签证后,项目建设单位予以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按有关办法办理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
  项目建设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按有关办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或涉及多区域分别建设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周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大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末编制年度资金决算。年度资金决算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决算评审。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资金有结余的(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九条 项目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发生终止、报废等情况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报告和有关说明,经财政投资评审后结算相关费用。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对列入绩效评价计划的项目,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具体指标,确定绩效目标,具体组织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9日制定的《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5]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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