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发文文号: 津政发[2017]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1-25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734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生活状况,推动我市和谐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通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三)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本通告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 桂地税发[2000] 2000/10/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 冀地税函[2006] 2006/1/9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提示 2015/10/25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我省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 云地税二字[200 2004/3/3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江西省交通设计院2005年度企业 赣地税函[2006] 2006/9/30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0/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 桂地税发[2009] 2009/8/2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浙财税政[2017] 2018/1/1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 嘉兴市地方税务 2010/10/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 和烈属所得减征 皖政办[2019]2号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