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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发文文号: 晋政办发[2017]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2-6
实施时间: 2017-2-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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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立足我省实际,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促进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为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三)目标任务。
  2017年6月底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政府法律顾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并开展工作。
  二、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且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三、外聘政府法律顾问遴选的原则、条件
  (一)遴选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出的政府法律顾问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经部门会议研究批准后,聘任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
  (二)遴选的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熟悉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在所从事的领域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6.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遴选的方式和薪酬待遇依实际情况确定。
  四、外聘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一)工作职责。
  1.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
  2.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参与立法后评估;
  3.根据需要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6.为聘任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7.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履职期间享有的权利。
  1.接受邀请,参加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调研、考察、培训,根据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2.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3.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4.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三)履职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
  1.严格遵守工作规则,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定期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报告工作;
  2.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3.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4.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或者其他损害聘任机关合法权益的活动;
  5.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机关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6.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完善管理体制
  (一)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并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能。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及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政府法制机构以及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二)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从事有损政府形象等活动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及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被撤销专业资格、专业职称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予以解聘。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
  (二)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为法律顾问认真履职提供保障。对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纳入责任制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四)保障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政府法律顾问报酬,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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