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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16]2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5
实施时间: 2016-7-5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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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列举品目适用税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我省国家列举品目矿产适用税率分别为:铁矿4%;金矿3.5%;铜矿5%;铅锌矿3.5%;石墨3%;高岭土3.5%;石灰石6%;煤层气1%;砂石1元/立方米;粘土1.5元/立方米。
  二、关于国家未列举品目税目、征税对象、征收方式、税率
  (一)方解石:征税对象为精矿(碳酸钙),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
  (二)珍珠岩:征税对象为精矿(珍珠岩矿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5%。
  (三)矿泉水: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
  (四)大理岩: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6%。
  (五)地热:征税对象为原矿,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适用税率为3元/吨。
  (六)其他金属矿:参照距离最近省份同类矿山确定征税对象、征收方式和税率。
  (七)其他非金属矿:征税对象统一确定为原矿,凡是有原矿交易价格或能找到原矿公允价格的,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4%;确实无法掌握原矿价格的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4元/立方米。
  三、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比或折算率。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矿产企业经营情况,确定换算比或折算率。金精矿换算为金锭的换算比分别为:黑河1.1、大兴安岭1.3;石墨原矿换算为精矿的换算比分别为:鹤岗5、鸡西6;生产阴极铜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的75%换算为铜精矿的销售额计征资源税。未涉及换算比和折算率的矿产品目,如需要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或者精矿销售额折算回原矿销售额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计算缴纳资源税,由市(地)财税部门确定,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核准。
  四、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政策,另行发文。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资源税改革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深入重点矿产企业调查研究,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措施加以解决,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培训,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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