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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16]28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2-27
实施时间: 2016-12-2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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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8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就2017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明确如下:

 

涉及法定假日

 纳税申报期限

一月份

   元  旦   (12月31日-1月2日)

1月16日

二月份

   春  节   (1月27日-2月2日)

2月15日

三月份

 

3月15日

四月份

   清明节   (4月2日-4月4日)

4月19日

五月份

   劳动节   (4月29日-5月1日)

5月15日

六月份

   端午节   (5月28日-5月30日)

6月15日

七月份

   周  六   (7月15日)

7月17日

八月份

 

8月15日

九月份

 

9月15日

十月份

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10月8日)

10月25日

十一月份

 

11月15日

十二月份

 

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请各地做好对纳税人的公告宣传并安排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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