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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2-13
实施时间: 2017-2-1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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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苏州市罗森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正式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17年1月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印度政府发出磋商邀请,并于2月10日与印度政府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的邻氯对硝基苯胺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上半年均占同期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申请调查产品接受了印度政府的补贴,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企业)可能受益的补贴项目共计43项。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初步估算了申请调查产品的补贴金额,不属于微量补贴。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总体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压低,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销售数量、市场份额、投资收益率、现金流、库存占比等指标均呈恶化趋势,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所接受的补贴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邻氯对硝基苯胺。
  英文名称:OrthoChloroParaNitroAniline。
  分子结构: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黄色结晶粉末,在常温常压下稳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强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机颜料和缓蚀剂的中间体,或用作生产防治血吸虫病的特效药氯硝柳胺,也用作医药中间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2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申请调查范围之内。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印度政府向印度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43项。经初步审查,并依法考虑了立案前磋商中印度政府提出的主张及所附证据材料,商务部决定在本次调查中对以下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一)印度中央政府的补贴项目
  1.绩优出口商激励项目
  2.资本货物出口促进项目
  3.重点产品项目
  4.重点市场项目
  5.与市场挂钩的重点产品项目
  6.印度出口商品项目
  7.经济特区内企业的进口货物关税免除项目
  8.经济特区内企业的境内采购货物消费税免除项目
  9.经济特区内企业的出口收入所得税减免项目
  10.经济特区内企业的中央销售税免除项目
  11.经济特区内企业的服务税免除项目
  12.经济特区内企业的不动产交易印花税免除项目
  13.经济特区内企业的电力税和附加税免除项目
  14.经济特区内企业的最低替代税免除项目
  15.出口导向企业的进口货物关税免除项目
  16.出口导向企业的境内采购货物中央消费税免除项目
  17.出口导向企业的境内采购货物中央销售税返还项目
  18.市场进入项目和市场拓展支持项目
  19.出口信贷利息补贴项目
  20.《所得税法案》对投资项目的税收减免项目
  (二)印度地方政府的补贴项目
  21.古吉拉特邦免征经济特区内企业进行土地交易、贷款、授信和按揭的印花税和登记费项目
  22.古吉拉特邦免征经济特区内企业的销售和交易应付税款项目
  23.古吉拉特邦免征经济特区内企业境内采购的消费税和其他税项目
  24.古吉拉特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利息补贴项目
  25.古吉拉特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增值税返还项目
  26.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投资赠款项目
  27.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利息补贴项目
  28.古吉拉特邦对拥有创新技术的中小微企业注入资本或提供贷款项目
  29.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质量认证补贴项目
  30.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技术引进费用补贴项目
  31.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专利申请费用补贴项目
  32.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的节能节水费用补贴项目
  33.古吉拉特邦中小企业投资平台费用补贴项目
  34.古吉拉特邦中小微企业国际展览费用补贴项目
  35.古吉拉特邦对私营企业投资工业园区内核心基础设施的补贴项目
  36.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增值税和中央销售税返还项目
  37.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印花税免除项目
  38.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电力税免除项目
  39.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利息补贴项目
  40.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电价补贴项目
  41.马哈拉施特拉邦奖励投资企业的节水节能费用补贴项目
  42.马哈拉施特拉邦其它奖励投资企业的补贴项目
  43.马哈拉施特拉邦对大型或超大型项目的特别补贴项目
  四、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补贴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五、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七、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和申请书中列明的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营、关联公司、生产成本、销售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案政府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申请调查产品情况、产业情况、管理架构和政策等信息,以及调查的每一项具体补贴项目的详细信息等。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八、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九、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十、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2月1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2月1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8月13日。
  十一、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65198417,65198473
  传真:0086-10-65198415
  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附件: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登记应诉格式.doc
  邻氯反补贴申请书(公开版).pdf
  邻氯反补贴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
  商务部
  2017年2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邻氯对硝基苯胺反补贴登记应诉格式.doc    
附件2:邻氯反补贴申请书(公开版).pdf    
附件3:邻氯反补贴申请书(公开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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