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抓紧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6]4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6-12-2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33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南铁残办:
  为加快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障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密切配合,抓紧做好恢复残保金征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2015年度残保金征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2015年度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行向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缴纳完毕。其中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根据管理办法有关残疾人就业认定标准和201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行计算申报预缴2015年度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由各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另行通知。如用人单位自行计算的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人数有出入,应补缴或退还的残保金由当地残保金征收机关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结果从单位2016年度残保金中进行调整。
  三、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残保金征收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12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 冀财规[2021]15 2021/12/1
金华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处关于2016年度市区残疾人 2016/5/30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 辽残联发[2015] 2015/1/1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 深残联发[2022] 2022/10/18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 2019/7/30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 2020/4/9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2年度残疾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3/6/1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申报缴纳2020年度残疾人就 2021/8/31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杭州市区 2016/7/5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等8部门 豫发改价调[202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