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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7]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6
实施时间: 2017-1-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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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6]46号),现就规范行政裁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适用于对以下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政府采购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适用行政裁决的其他民事纠纷。涉及合同的民事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不纳入行政裁决的范围。
  (二)行政裁决的原则。合法原则。行政机关自受理到作出裁决的全过程都应当依法进行,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启动裁决程序。公平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客观全面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公开裁决程序,在程序上为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机会。回避原则。行政裁决人员与被裁决的民事纠纷或者与当事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应当回避。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决,对简单的裁决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裁决效率。
  二、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和期限
  (一)行政裁决的程序。
  1.申请。行政裁决由纠纷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权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提出。
  2.受理。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通知。行政机关受理后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其他救济权利。
  4.答辩。对方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裁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行政机关可迳行裁决。
  5.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将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必要时可组织质证、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相互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质证、听证程序,当事人必须亲自参与的除外。
  6.裁决。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注明是否为终局裁决。行政裁决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救济方式。
  7.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行政裁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从其规定。
  此外,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当事人行政裁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裁决的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有规定的,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裁决办理期限没有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决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完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
  (一)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制。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或者明确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机构,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案件办理机构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提出裁决意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作出裁决。
  (二)重大行政裁决审核决定机制。对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裁决事项,要严格执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需要公开听证、专家论证评审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委托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相关权利。重要的行政裁决文书,应当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三)行政调解衔接机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先行调解处理,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矛盾。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四)行政协作机制。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需要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资料或者专业技术方面支持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裁决案件。行政机关协调行政裁决工作,应当采用公文方式,及时协调催办,保证行政裁决工作高效运行。
  (五)宣传培训机制。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行政裁决工作,主动选择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行政裁决的使用率。行政机关定期对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
  (六)责任追究机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对不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四、提高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程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裁决工作是具有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裁决工作,加强领导,科学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特别是要加快行政裁决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保证行政裁决工作依法顺利开展。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强化对行政裁决工作的协调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做好行政裁决工作,提升行政裁决人员素质,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裁决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行政机关发挥行政裁决主体作用。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其行政裁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授予,未经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运用行政裁决方式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级别管辖、时限等受理和审理案件,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行政裁决案件。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裁决相关工作制度,特别是要完善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裁决、送达以及文书使用等制度。2018年年底前,所有具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都要依法制定裁决办法。省级行政机关要制作本系统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和文书,指导市、县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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