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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办发[2016]9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30
实施时间: 2016-12-30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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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大举措。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是人民群众感知、拥护和信仰法律的重要方式。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进,行政执法状况明显改善,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现象仍然存在,不仅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和拥护,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标准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对于全面贯彻实施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目的和宗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必然要求。权责一致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但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力,普遍存在着重权轻责、争权推责、权实责虚甚至有权无责等倾向,行政执法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不文明执法等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发布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基本制度普遍建立,有权必有责、行权要规范、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制度执行不严、机制运行不畅、工作措施不实、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创新机制、完善举措、强化保障等,全面、严格、扎实地推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需要。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诸多方面,大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减损或增加,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但在行政执法中暴露出来的选择执法、人情执法、钓鱼执法、利益驱动执法等问题却与其背道而驰,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使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使相关责任人员得到及时教育和惩戒,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和保障。
  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能够得到依法受理、办理和反馈;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实现多元化、制度化;分工合理、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失责必究、震慑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基本形成;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有效维护。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先行。根据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结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行政执法权的类型、流程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不断完善和细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明确是非对错的界限以及不同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切实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立起规矩。
  ——坚持失责必究。凡属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线索必经调查核实,凡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必追究责任,凡不积极主动履行追究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必承担相应后果。
  ——坚持过惩相当。根据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后果轻重、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和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坚持惩教结合。加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管控和监督,及时堵塞制度漏洞,防止权力滥用。
  三、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一)推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以确认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为基础,按照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要求,由各级政府组织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确认公布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全面界定执法职责。要突出清单的全面性和权威性,除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同步确认公布,确保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覆盖各类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权力。
  (二)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自相关执法依据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和公布。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布,便于社会公众查阅。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向社会公众阐明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利用权责清单进行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切实使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成为确权清单、晒权清单和限权清单。
  (三)加强对委托执法的清理和管理。依法委托的应统一确认公布委托执法目录,并在委托机关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中一并注明受委托组织、委托依据等内容;不符合委托执法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收回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严禁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一)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法制审核的内容、程序、权限、责任和适用范围,做到应审尽审、应纠尽纠。应审未审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进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要对现场执法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
  (二)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持续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严格对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稳步推进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裁量权试点工作。推进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由编制、政府法制等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工作机制。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裁量基准、救济方式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工作。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在一些行政执法任务重、群众关注高的领域,探索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按照 “依法界定、合理配置、权责统一 ”的原则,梳理划分同一行政执法领域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级别管辖范围,破解权责不清、多层执法、消极执法等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为落实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要求提供制度保障。
  五、大力推动行政执法监督
  (一)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充分结合近年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新要求、新特点,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积极推进相关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监督的主体、方式、权限、程序等内容,使监督权限与监督责任相匹配。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协作机制建设,使联合办案、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形成相互协作联动的 “大监督”格局。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案件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完善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中发现、纠正和追究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和机制。
  (三)加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将受理及办理行政相对人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举报、登记、受理、核查、反馈等工作。各地要将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电子信箱、热线电话、通信地址等内容,通过报刊、网络、发放监督卡等方式统一向社会公布。对接到的投诉举报要进行编号登记,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要完善投诉举报反馈机制,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属于受理范围的,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办理,并将调查进展和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并在登记中如实注明相关内容。
  (四)发挥负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深入开展以案释法教育,通过情境模拟、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识。充分发挥查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将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通报曝光,并对通报曝光案件进行剖析,起到 “曝光一个、教育一批、震慑一片 ”的作用。
  六、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一)明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权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考核,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实施;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负责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及所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
  (二)规范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应与依法行政考核合并进行,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单独组织,考核结果直接纳入依法行政的绩效考评成绩之中;要从行政执法情况、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等方面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充分运用专项检查、案卷评查以及暗访等方式,全面检验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真实情况;要突出考核的外部性,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的真实意见,并作为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要坚持平时考核与专门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要突出纠错功能,从积极履职、规范执法、执法结果等方面,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纳入考核结果,将每次的行政执法活动都作为具体的考核过程;专门考核要突出规范功能,通过法律素养测试、执法规范化测试和案卷评查等方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行政执法评议结果运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处理;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要给予调离执法岗位或取消执法资格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结果,除纳入绩效考评总成绩外,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要与评选表彰挂钩,充分结合评选表彰周期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在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等类别评选表彰中的名额分配比例;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
  七、切实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一)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承办、报告、决定、移送等责任追究制度和程序,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切实做好责任划分工作,从发现违法线索、调查核实违法情况、承办人员提出具体建议、内部层级审核、法制审核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执法的整体工作环节和流程,明确划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具体责任,切实发挥每个环节和流程的作用,有效预防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严格确保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二)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职责。坚持有案必查、查实必究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相关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机构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对于经投诉举报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受理未受理、应追究未追究,甚至姑息迁就、袒护纵容的,除严肃追究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外,要一并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保护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职的权利。
  八、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将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准则,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教育、培训、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保障,为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创造必要条件;要严格落实和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要求,杜绝任何形式的设定罚款指标、将收费罚款数额与部门经费挂钩等行为;要切实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领导和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对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追究,确保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到实处。
  (二)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作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是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为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提供支持和保证,依法赋予必要权限,树立工作权威。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认真组织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情况通报、经验交流等作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研究和创新,在制度架构、工作运行、方法措施等方面探索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新思路、新举措,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克服 “老好人 ”思想,敢于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切实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树立导向、改善风气;要积极通过案卷评查、专项检查等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影响法律实施的问题;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办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安排、责任主体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影响落实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要大胆创新和实践,积极探索和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新思路、新举措,切实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引向深入,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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