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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决定的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6]13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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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改革要求,优化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四)气象、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加快厘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中存在部门交叉防雷许可的建设项目防雷监管范围,制定项目清单;气象、安监、煤监、旅游等部门要加快厘清并制定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清单。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对照清单履行职责。
  (五)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六)规范防雷检测行为,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自治区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的管理,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名单。杜绝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单位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提升防雷装置检测质量,消除防雷安全隐患,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二、落实防雷责任,确保防雷安全
  (七)各级人民政府落实雷电灾害防御的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气象部门落实防雷安全的社会管理责任,确保本地区防雷安全。
  (八)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九)气象、城乡建设、安监、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防雷装置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流程,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和考核范畴,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十)编办、城乡建设、气象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加快修订建设工程领域行政审批流程,完善优化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事项工作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强化防雷改革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与事权相匹配的防雷减灾保障体制机制,确保防雷改革任务按期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十二)自治区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安全监管问题。
  (十三)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和通信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衔接,细化措施,加快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交接工作。交接之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批,仍由气象部门完成。
  附件: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6年12月8日
  附件:
  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为了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配合,解决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建立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任务
  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优化审批流程,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政府法制办、乌鲁木齐铁路局、民航新疆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1名领导同志担任成员。成员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自治区气象局。
  三、联席会议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气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联席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二)传达联席会议关于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的决定。
  (三)推动防雷建设工程审批流程优化。
  (四)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防雷安全相关技术问题的咨询及指导。
  四、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例会为联席会议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相互配合,解决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需要会议成员单位之间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召开由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临时会议。
  (二)成员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应通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例会和临时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
  五、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参加例会和临时会议,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及安全监管提出问题和建议。
  (二)交流本部门在防雷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三)设立1名联系人员,负责本部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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