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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7]5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2
实施时间: 2017-1-1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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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对于我市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促进我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天津创业投资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产业发展新模式、创新发展新生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牢把握天津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按照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质为帅、效速兼取的要求,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线,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企业为目标,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着力将创业投资打造成为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创新动力的整合器、加速器、转化器和放大器。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培育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活跃度较高、有业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机构100家以上,创业投资基金规模300亿元以上,引导带动社会资本1000亿元以上。通过创业投资促进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类企业成长壮大,加快形成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具有实体创投、专业创投、信用创投、责任创投特征的创业投资生态体系,将天津打造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地。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快培育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渠道,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
  1.集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政策、制度和载体优势,积极吸引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我市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负责)
  2.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募集手段,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科委、天津保监局、市金融局负责)
  3.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鼓励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允许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造就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做强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二)鼓励各类机构参与创投活动。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形成多元创业投资主体携手并进、创业投资活动蓬勃兴起的发展局面。
  1.做大做强天使投资。充分利用现有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综合运用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风险补贴、直接投资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加强天使投资政策扶持,落实好天使投资引导基金5年内可按原值转让、子基金清算优先核销引导基金权益、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等优惠政策。推动科技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天津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向获得天使投资支持、符合专项条件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倾斜。搭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组建天使投资联盟、天使投资俱乐部等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投资有效对接,对经天使投资支持、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推荐给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进一步拓宽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培育发展合格投资者。引导行业骨干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天津银监局负责)
  3.释放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活力。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鼓励我市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建立适应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健全投资损失核销机制,简化投资损失核销审批流程,建立与风险、责任、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制度。(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三)推动创业投资开放创新。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加强京津冀创业投资协作,积极吸引境外投资,加快创投企业“走出去”步伐,推动创业投资国际化发展。
  1.加强京津冀创业投资合作。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搭建京津冀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吸引京冀创业投资公司来津发展或承包、代管创新服务机构,加快汇集京津冀创业投资机构资源。组建京津冀创业投资联盟,推动设立京津冀协同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面向京津冀开展创业投资活动,形成覆盖京津冀区域的创业投资金融服务体系。以资源共享平台、技术交易市场等为依托,强化京津冀创业投资机构的对接协作,联合建立创新创业项目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资源在京津冀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区域科技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全面对接。推动京津冀金融机构建立投贷保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三地投资的创新创业项目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2.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适用备案管理。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强化境外创业投资企业招商,搭建招商宣传平台,积极捕捉创业投资项目信息,吸引海外创业投资企业来津投资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促进创新资本跨境流动便利性,鼓励企业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3.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境外投资。落实境外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建立海外创业投资市场信息联络网,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发掘更多境外股权投资项目。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补贴。积极发挥“走出去”服务联盟对创业投资企业海外投资的服务促进作用。(市商务委负责)
  4.建设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探索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运用创业投资机制进行机构集聚、政策聚焦,形成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创新型企业、创业者及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中介服务的规模效应,增强创业投资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力和渗透力,实现创业资本和产业项目的深度融合。鼓励各区依托各自现有优势,培育一批创业投资机构集中的“创投大厦”。(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四)健全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监管,做好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和备案管理,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简化和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我市国有资产设立或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要采用规范的公司制运作,依法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权范围。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境内资金在我市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负责)
  2.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实收资本的,即可向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3.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对接、财务、法律、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专业化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动。(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纽带作用,协助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落实国家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生态环境。
  1.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由具备资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各部门保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机制,扩大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人员在政府专项项目评审中的参与度。做好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发布各类专项信息,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已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有关部门积极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2.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机构协作机制。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的业务交流合作,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研究制定我市促进投贷联动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创业投资机构及其投资的我市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负责)
  3.完善创业投资多渠道退出机制。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加快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深度合作,支持中小微创新型企业挂牌。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市科委负责)
  四、保障措施
  创业投资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协调、监管协同、信息共享、风险监测等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协调推进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明确任务分工基础上,统筹指导和协调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问题解决和重要工作推动。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资金引导。
  1.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强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积极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科技型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建立创业投资奖励机制,对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子基金,基金存续期结束后,其年平均收益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积极争取设立更多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综合运用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培育创业投资项目源。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以及各类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体,开放项目、企业等资源,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各类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负责)
  (三)夯实智力支撑。
  1.集聚创业投资人才。发挥“千人计划”、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计划作用,吸引一批熟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创业投资人才来津发展。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推进本地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培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
  2.优化创业投资人才服务。深入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对创业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培养提供全程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子女教育等便利服务。推进我市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加强联合投资。(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等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
  1.优化监管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注为“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2.优化商事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在积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和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3.优化信用环境。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要求,建立健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商务委负责)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加强对创新创业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身维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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