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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7]1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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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水务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工作,全面部署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的治水方针,中央对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水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为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加快建成“一基地三区”提供水安全保障,根据相关法规制度和水利部对“十三五”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现状和意义
  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着力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了考核制度体系,水资源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但水资源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通水后,我市实现了双水源保障的工程条件,但由于引滦水质持续下降,城市供水的脆弱性依然存在;本地水资源匮乏,农业和生态缺水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节约用水还存在薄弱环节,尚未建立节水激励机制,节水内生动力不足,以政府投资推动节水为主的现状未根本转变,耗水农作物种植比重过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功能区监测评价体系仍不完善,水功能区达标率难以达到国家的考核要求,不能满足美丽天津的建设需求。为此,需要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建立节水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多水源综合利用,建立水资源保护长效监督机制,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期水利发展方针,以水定城,以水定产,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为重点,构建高效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因水制宜,量水而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坚持统筹兼顾,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外调水,大力开发地表水,有步骤压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合理发展海水淡化,实现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坚持改革创新,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总体目标。到“十三五”末,水资源统一配置更加高效,用水效率继续保持国内领先,城乡用水得到有效保障,生态水量大幅增加,水资源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7立方米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控制在14立方米左右,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Ⅲ类以上标准,重要河湖生态水量得到基本保障,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三、工作内容
  “十三五”期间,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为重点,以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为抓手,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平台,推进水资源社会化管理进程;以水资源计量监控能力和基层水资源管理能力提升为依托,夯实水资源管理基础;以建立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和分类管理制度及水环境养护长效机制为核心,强化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
  (一)严格总量控制,强化刚性约束。
  1.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产的要求。开展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专题研究,其他区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编列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确保与区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2.严格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标准,用先进的定额标准核定取用水量;严格把关,切实将不符合产业政策、与当地水资源条件不相适应的项目拒之门外;严格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各区“一个部门管审批”的优势,同时深入研究堵塞审批和管理衔接的漏洞;严格限批,对取用水量已达到或超出控制指标的区域,必须暂停审批新增取水。
  3.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摸清全市和各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核算现状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承载负荷,划定超载、临界、不超载区域。研究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探索对水资源超载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引导各区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
  4.加强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实施国家水资源监控系统二期项目建设,补充水量、水质监测点,大幅提高各类取用水计量监控率。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功能,与实际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系统充分发挥效益。
  (二)严管用水强度,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
  1.加强重点用水单位监管。确定国家和市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依托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一级计量设施全面监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取用水计量设施检查、监控数据统计与分析、水平衡测试和计划用水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加快节水技术研发。
  2.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逐步完善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力争全面覆盖全市主要用水行业。对定额实行跟踪评估、动态修订。为计划用水管理提供支撑,实现用水精细化管理。
  3.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在用水产品、重点用水行业和灌区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遴选工作,树立节水标杆。
  4.加强农业节水。推进全市大中型灌区实行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科学核定灌区取水许可水量,明确审批主体和对象,从严发放取水许可证。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农业用水年度计划管理,将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三)抓好统筹配置,有序利用水资源。
  1.严格配置利用。高效利用引江、引滦外调水,主要配置于城乡生活和工业生产,兼顾城市生态环境。大力开发地表水,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步骤压采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在近期主要用于不具备地表水源供水条件的农村生活,水源地的地下水作为应急储备水源,浅层地下水逐步减采。充分利用再生水,深处理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和市政杂用,粗制再生水主要用于生态。合理发展淡化水,主要用于临海就近的滨海新区高耗水产业,以工业点对点直用为主,同时作为城市补充水源和战略储备。
  2.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按照“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生产经营用水”的原则,健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粮食安全、产业布局等因素,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到生活、农业、工业等主要用水行业,合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及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3.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和水源转换。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本辖区地下水压采工作和水源转换工作主体责任,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精心组织好水源转换。统筹考虑城镇化建设、农村饮水提质增效工程建设和再生水回用农业,全力推动地下水压采,确保完成2020年全市地下水压采任务。严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且不具备近期通水条件的地区,申请消防用水和少量生活用水的,在地面沉降中心区范围以外的可酌情审批取用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用户一律全部停止使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压采任务未完成的区,不再批准其引进新项目。严格对各区地下水的管理考核,重点突出控制地面沉降在地下水管理中“风向标”作用,实行地面沉降量、地下水位、地下水开采量“三元”控制。
  4.合理利用非常规水源。把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在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中优先配置使用非常规水源。着力消化北疆电厂一期淡化海水产能,按照以需定产的思路,发展新增产能,坚持淡化海水点对点直供工业的原则,主要配置给坐落在淡化海水供水半径内的电子、精细化工、精密制造等重大项目,以需定产,优水优用,实现淡化海水的高效合理配置。编制出台全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加强再生水厂网建设,重点完善供水管网,扩大供水覆盖范围,大力发展深处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完善河道输配、调度体系,在完成河道截污治污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污水处理厂出水提标的良好条件,本着达标安全原则,将污水处理厂达标出水普遍用于河道生态、湿地及农业用水。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推进雨水资源利用,发挥开源和减涝双重作用。
  (四)发挥市场作用,深化体制机制创新。
  1.加快水价机制创新。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合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转化。全面推行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充分发挥水价在节水中的杠杆作用。
  2.探索水权分配制度。研究各区之间外调水初始水权分配制度,分清所有权、使用权及使用量,探索建立外调水水权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节水。
  3.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探索重点用水行业合同节水管理模式,积极推动合同节水产业化发展,加强节水服务企业管理。
  (五)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
  1.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划。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形势,对现有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和调整,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态景观功能。制定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合理划分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权限,提出入河排污口审批的区域限制意见,划定禁止审批区、严格限制区、一般限制区,明确各区域各项管控措施。
  2.进一步完善水功能区水质评价体系。完善水质监测工作,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站点,加强对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设置了区界断面的水功能区的监测,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制定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技术细则。各区水务部门应因地制宜,逐步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
  3.实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在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工作中,要把水功能区水质是否达标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价和审核标准。对涉及河道清淤、打坝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有关文件中,分析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对水功能区水质、水量的影响,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4.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对水功能区内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情况进行调查,对管辖范围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对治理完成后保留的排污口要定期巡视检查,建立台账,确保治理成效。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重点抓好新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论证工作。对上一年度污染物入河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区,将停止或限制其审批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5.开展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管理。加强水功能区区界断面、主要入河排污口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及时通报水质情况,着手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预警制度,对水功能区水质实行分级预警管理。水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的日常巡查,发现水功能区水质有异常情况或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水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水功能区达标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要求,以水功能区为单元,查明水质超标影响因素,有针对性地编制水质达标建设工作方案,提出入河排污口布设、排污控制、水生态修复、生态水量保障等措施,并组织实施。
  6.进一步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设实施、运行调度等各环节,加强对水生态的保护。实施水系连通工程,加强各类水源调配,增加生态水量,完善水系连通工程运行调度制度,充分发挥生态用水效益。建设河道绿色走廊,修复河道湿地生态系统,使河流恢复自身生态功能,提高河流水体自净能力。建立水生态修复工程长效运行机制,保障管护资金持续投入,加强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确保工程发挥效益。
  7.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切实加强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将北塘水库、王庆坨水库纳入水源地名录,全市国家级、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开展达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开展水源地水生物监测和水生物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能力和水质综合分析能力,建立健全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合作机制。水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环保、市容、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及水务集团等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完善部门分工协作和行业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合力。
  (二)完善经费保障。拓宽水资源管理工作经费渠道,落实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专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的水资源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行政执法。对各类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做到违法立案及时、行政处罚到位,建立良好水资源管理秩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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