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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能源[2017]1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3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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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水电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利用,进一步完善风电、光伏发电的补贴机制,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体系。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和创新发展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和降低国家财政资金的直接补贴强度,对凝聚社会共识、推动能源转型具有积极意义。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和个人在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上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作为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
  根据市场认购情况,自2018年起适时启动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考核和绿色电力证书强制约束交易。
  二、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的核发工作。绿色电力证书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非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独特标识代码的电子证书,是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确认和属性证明以及消费绿色电力的唯一凭证。从即日起,将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行为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不含分布式光伏发电,以下同)所生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发放绿色电力证书。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发票和电费结算银行转账证明等证明材料申请绿色电力证书,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月核定和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三、完善绿色电力证书的自愿认购规则。绿色电力证书自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开展认购工作,认购价格按照不高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金额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竞价确定认购价格。
  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出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后,相应的电量不再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补贴。
  绿色电力证书经认购后不得再次出售,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的机构和个人核发凭证。
  四、做好绿色电力证书自愿认购责任分工。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依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管理全国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认购平台,做好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国绿色电力证书认购工作。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定期统计并向全社会发布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绿色电力证书的售卖信息。
  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在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各电网企业负责做好补贴核减工作,并协助做好发电项目结算电量的复核。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规则(试行).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能源[2023]10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文时间:2023-7-25
实施时间:2023-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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