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2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5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进一步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应税所得率方法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收入×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见附表)
  二、经营收入是指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内实际收入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
  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营业额核定、调整过程中,可相互参考核定结果。
  四、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20%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营业额。
  五、对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暂按现行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公告。
  六、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征税方法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2日

相关附件:
应税所得率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 武政规[2024]1号 2024/3/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 黑财资[2022]26 2022/6/1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 粤地税发[2010] 2010/3/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桂地税发[2007] 2007/11/23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 哈地税函[2009] 2009/4/27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0/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深圳市地方税务 2015/1/1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调减定期定额个体工商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0/6/30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减免小 鄂国资财评[202 2023/2/14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