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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15]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5-16
实施时间: 2015-5-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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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一般不”要求,切实加大专项资金改革力度,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示范,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增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通过政府引导、示范,稳定市场预期,平抑创业风险。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放大政府投入效应。
  2.市场运作。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分类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强化风险监控,确保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行。
  (三)主要目标。各地要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省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通过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10000亿元左右;有效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一)深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
  1.应予取消的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中,属于“小、散、乱”,效用不明显以及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要坚决取消;对因企业改革等配套出台的财政专项资金,应明确执行期限,到期取消。
  2.需暂予保留的财政专项资金。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的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可暂予保留,但原则上要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与金融资本相结合,撬动社会资本,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3.对少数补助事项的处理。经清理甄别,并按程序经同级政府研究确认,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管理模式的,要事前明确补助机制,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完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分配的公开性、透明性,加强督查,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绩效。
  4.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设立的外,严格控制新设财政专项资金。
  (二)深化存量资金管理改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量资金管理改革。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要求,抓好清理、盘活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存量资金工作。经清理后的存量资金,按规定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除用于平衡预算外,可作为设立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发[2014]45号文件精神,逐步取消专款专用的规定,超出使用期限的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三、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规范基金设立。各级政府产业基金须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设立,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指定投资领域。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已有或新设的国有独资企业、事业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二)探索基金运作。各级政府产业基金可以互相参股,逐级放大。产业基金可采取委托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团队管理和少量直接投资的运行模式。委托专业团队管理的基金,可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结合,以设立子基金方式具体运作。各地可积极探索和试行各种适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政府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
  (三)把握产业导向。政府产业基金应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战略,围绕转型升级“组合拳”,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推动“四换三名”和“两化”深度融合,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基金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和省限制行业。
  (四)健全管理机制。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牵头制订全省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设立、运作和监管等管理机制;对初创期或中早期创业投资以及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等,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应建立完善与基金市场化运作模式相适应的退出机制。各地应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政府产业基金监管机制。产业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对基金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定期报告运作情况。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地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政府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设立由政府领导为主任的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牵头制订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财政部门。各地要按照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建立、充实政府产业基金,全面推动产业基金的市场化运作。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科学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开展行业监管,参与政府产业基金管理。
  (二)探索完善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要建立政府产业基金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产业基金的公开性。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政府产业基金管理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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