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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23
实施时间: 2017-1-2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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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电子邮箱:zjscztjjc@
  传真电话:0571-870584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经建处
  2017年1月23日
  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浙商创业创新加快发展,规范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奖励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浙商回归的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总量包干、分类分档、激励先进、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财政、发改(经合)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范围:
  2017-2021年,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200万元,专项用于“十三五”期间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并实行年度总量控制。
  专项资金的分配范围,根据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资金800万元,属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省与市财政年终结算。依据考核结果,原则上一等奖各100万,二等奖各75万,三等奖各50万,若出现名次并列等情况,奖励总额不变,各等次奖励金额微调。
  (二)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考核奖励资金400万元,分别纳入省发改委、省外事侨务办年度部门预算。依据考核结果,一等奖各25万,二等奖各15万,三等奖各10万,完成目标任务奖各5万。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下达。由省发改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省财政厅核定后按规定时间下达资金。设区市的奖励资金下达至各市财政局,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奖励资金下达至省级相关部门,由省级相关部门分别拨付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
  第八条 设区市的奖励资金用于各市浙商回归工作和宣传经费,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的奖励资金用于各浙商组织开展浙商回归的工作和招商活动组织经费。
  第九条 设区市的奖励资金禁止用于发放津贴补贴。省外、海外浙江商会引进办(联络处)的奖励资金禁止用于发放个人奖励,禁止用于浙商回归工作和招商活动组织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省外、海外商会引进办(联络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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