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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行[2016]10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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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旅游局(发展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扶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桂财行[2014]1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导向作用,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和旅游扶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发[2014]6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期限为5年,即2015年至2019年,年度预算根据全区旅游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自治区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使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坚持“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择优补助、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的导向性投入,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我区旅游业的投入,集中财力用于符合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建设方向的重点和有带动性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进全区旅游业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分为用于一般旅游项目部分和用于旅游扶贫部分。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在第五章专门规定,第二、三、四章内容不适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资金)。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旅游项目建设。主要用于补助自治区党委、政府统筹推进的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等。
  (二)旅游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主要用于补助自治区及各市县重点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中心、精品旅游线路的交通标识和旅游厕所、停车场、安全应急体系、产业素质提升建设。
  (三)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主要用于自治区统筹开展的广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与促销、中央和自治区主流媒体对广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境内外客源地促销、旅游会展、节庆宣传等。
  (四)旅游新业态项目。主要用于自治区和各市、县重点推进的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生态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营地等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旅游商品研发。主要用于补助自治区旅游商品的研发,重点扶持文化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等。
  (六)区域旅游交流。主要用于国内区域合作及东盟、泛北部湾、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国际区域合作、交流。
  (七)旅游人才培育、信息化建设等。主要用于全区旅游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旅游培训基地建设及旅游教育培训国际合作、旅游综合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建设等。
  (八)其他符合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使用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旅游项目。
  第六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方式包括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适用于补助旅游项目开发、旅游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旅游商品研发、旅游规划、旅游信息化等。
  (二)贷款贴息。适用于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旅游项目及其他经营性的旅游建设项目。贷款贴息的贴息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原则上连续不超过3年。
  (三)以奖代补。适用于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创建、旅游景区、饭店升级和乡村旅游区(农家乐)评定以及对当地经济社会贡献突出的旅游项目等。奖励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若干支持和激励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4]4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直接补助与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1.下达通知。根据全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工作实际及自治区财力情况,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旅游、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办法,由各设区市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区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
  3.项目审批。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初步确定扶持项目,对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4.资金下达。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旅游项目部分由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至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涉及提前下达事项,应按统一规定提前下达。
  5.资金拨付。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和区直单位再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下达管理按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二)以奖代补项目。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奖励评定(创建)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列入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设区市旅游和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要对本市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逐个对项目情况(重要性、必要性、项目绩效目标)做简要说明;逐个对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情况做出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1、2);
  2.《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见附3);
  3.旅游项目所在地旅游业发展规划或旅游项目总体规划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旅游项目所在地发展与改革部门批准文件;
  5.旅游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旅游项目);
  6.旅游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旅游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8.贷款贴息项目应附银行贷款合同和银行贷款实际发生计息单及相关审贷法律文件。
  以上第1项为所有申报项目必提交材料,其中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填报附表1、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填报附表2;第2项至第7项为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要求提交材料,第8项为贷款贴息项目必提交材料。各设区市申报材料须由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检查评价
  第十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自治区和市、县(市)分级负责制。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职能定位,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承担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级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论证、评审、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
  (二)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后,各级财政和旅游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将资金落实到位,并组织对项目的实施,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项目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申报程序报财政厅审批。
  (三)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一般旅游项目部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按照整合统筹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
  (一)凡使用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及行业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对资金到位不及时、不足额的单位,责成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对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问题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
  (一)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建立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明确绩效目标管理及绩效评价内容,明确评价结果应用方式。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认真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
  (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相关制度和财政厅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对上一年度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部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并向财政厅提交评价材料(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设区市财政及旅游主管部门、区直有关单位应按照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关要求,对本市及本单位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开展评价,并及时向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报送评价材料(内容同上)。
  (三)财政厅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选择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分配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五章 旅游扶贫资金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扶贫部分)的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和《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支持地域范围。
  全区54个贫困县(市、区,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及享受片区政策县)。
  第十五条 资金整合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精神,贫困县可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为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旅游扶贫的资金。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分配机制。
  按照新《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推进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根据《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农[2016]121号)精神,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对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旅游扶贫的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充分发挥预算调节杠杆作用,在资金投向和投量上,向贫困县(市、区)倾斜。
  第十七条 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把创新旅游专项资金整合机制作为实施精准扶贫的第一抓手,不断提高工作的统筹性、实效性、持续性,务必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0日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桂财行[2014]128号)同时废止。
  附:1.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申请直接补助)
  2.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申请贷款贴息)
  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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