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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库[2016]12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2-12
实施时间: 2016-12-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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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2016年度部门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8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部门决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大保障力度,加强决算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夯实部门决算编报、审核、批复和系统建设等工作基础,确保部门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狠抓落实,推进公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通过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预案,加强沟通交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三)开拓创新,加强分析。各地、各部门要在做好部门决算编审工作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综合运用部门决算分析评价表和大数据等分析技术,加强对财政经济运行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加大对部门决算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为改进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报送要求
  (一)自治区本级部门。
  自治区各部门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编制完成自治区本级对账表,并将部门汇总表及电子介质数据报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国库处),完成与财政厅的年终对账工作。
  自治区各部门应于2017年3月17日前,将部门决算汇总表(以元为单位并分科目打印至项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报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国库处)进行审核,并按照财政厅审核意见进行决算调整。此后,各部门应按照部门决算会审通知,携带调整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和有关材料参加财政厅(国库处)组织的自治区本级部门决算会审。
  (二)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3月14日前完成本级及所辖县区部门决算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将部门决算汇总表(以万元为单位并分科目打印至类级科目)、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部门决算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电子介质数据(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市级部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附在决算软件的“上报文档”中)等材料,参加财政厅(国库处)组织的全区部门决算会审。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各地、各部门可从财政厅网站的“下载专区”栏目下载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或下载并安装部门决算报表软件后在软件说明文档中查阅。
  (二)关于部门决算会审工作。
  财政厅(国库处)组织自治区本级和全区部门决算会审的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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